第三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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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的刑事审判活动,以中共抗日救国总方针为依据,
保护人民利益, 镇压日伪顽及汉奸。1946~1949年,以保卫土地改革,保护贫雇农
利益,打击恶霸地主为重点。
1940年9月至1941年, 文登县抗日民主政府承审室、司法处共受理刑事案件64
起。 1941年底分县后至1949年, 文登县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1945起,结案率为
75.3%;昆嵛县司法机关共受理刑事案件1141起,结案率为77%。
建国后, 刑事审判严格依法进行,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坦白从
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1950年5月至1955年,文登县人民
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024起, 结案3777起,结案率为93.9%;昆嵛县人民法院共受
理刑事案件2370起, 结案1854起,结案率78.2%。在昆嵛县审结的刑事案件中盗窃
案308起,破坏军婚案209起,其它妨害家庭案206起,破坏经济案143起,反革命案
66起, 强奸案57起,致死人命案48起,赌博案47起,通奸案45起,其它刑事案725
起。
1956年3月, 两县合并后至1966年,遵照毛泽东主席关于“少捕、少杀、少管”
的指示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判处死刑案件数量明显下降。这期间,文登县人民法
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558起。 其中,破坏案539起,反革命案426起,盗窃案391起,
斗殴伤害案290起,流氓案126起,贪污案126起,妨害家庭案118起,强奸案64起,
奸淫幼女案31起,杀人案18起,诈骗案14起,投机倒把案13起,其它刑事案369起。
1963年起,严格区分反革命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强调办案务求准确、及时,
对一般犯罪的女犯、少年犯,不再举行公判,保证办案质量。“文化大革命”期间,
混淆罪与非罪界限,“反革命”案中,冤假错比例高。1979~1981年,全部复查纠正。
1967~1976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94起,年均39.4起。其中,强奸案95起,盗窃案75
起,反革命案74起,斗殴伤害案35起,破坏案29起,妨害家庭案12起,破坏军婚案
11起, 其它刑事案件63起。 1977~1979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60起,年均53.3起。
1980~1985年,共审结刑事案件528起,年均88起。1983年起,遵照中共中央《关于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流氓集团、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拐卖人口、重大盗窃
等7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进行打击。是年审结案件210起,是往年的3倍,
其中盗窃案102起。 1986~1990年,继续“严打”斗争,共审结刑事案件581起,年均
116.2起。其中,盗窃案264起,强奸案89起,斗殴伤害案63起,奸淫案35起,诈骗
案33起,贪污案20起,流氓案18起。杀人案15起,妨害家庭案13起,其它刑事案件
31起。斗殴伤害案、诈骗案、杀人案数量比前5年,呈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