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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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至建国初期, 监所检察由县公安机关兼理。1954年7月和
1955年8月,昆嵛、文登两县检察署(院)先后开始担负监所检察任务。
1956~1966年,文登县人民检察院共对监所检察100余次,此间,监所未发生重
大事故。
1980年5月, 检察院设监所检察股,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看守
所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检察。1982年,监所检察股与公安局、法院等有关部门
联合对看守所检察6次,给犯人上法制课4次,进行个别教育30余人次;处理监所在
押人员申诉案件6起,纠正管理违法事件2起;对全县36名监外执行犯进行全面检查
考核。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展开后,看守所犯人增多,监所检察股协助
看守所工作人员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犯人认罪服法教育,对监所实行文明管理。
1984年始, 县检察院派1名监所检察干部常驻看守所,及时同监所检察股联系,对
看守所实行全面检察。 是年, 对全县46名监外执行犯进行考察,落实帮教措施。
1985~1990年, 检察院对监所检察67次,检察长及有关人员给人犯上法制课57次,
对人犯进行个别教育515次,参与人犯家属规劝活动271人次,查处14起劳改人员及
家属的控告、申诉案件,纠正管教人员违法行为20起,向看守所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84条,消除重大隐患7起;每年组织专门人员对监外执行犯检察教育2次,对重点对
象检察教育4~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