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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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发证登记 1989年1月20日开始进行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 全
市共申报2万个单位、 2.1万宗地、6500万平方米,给19706个单位(户)发放土地
使用证,共20673宗、23337390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1990年3月5日开始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到6月底,
全市952个行政村213800户中,有620个行政村171040户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占总
村数的65%, 占总户数的80%。 通过这一工作, 推迟、停建房屋419户,节约用地
10256亩, 923户退出旧宅基地2828亩,收取土地使用费125万元,支出30万元,用
于整修街道49837米, 水沟29140米, 修筑桥梁136座, 架设低压线6600米,植树
52950棵。到1990年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全部走上正常管理轨道。
征地 建国后,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依法
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公共建设用地由民政部门审批。1956年后,公共建设用地须
报县计划委员会审批基建用地计划,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办理征地手续。1974年,
公共建设需经县基本建设局审核选址,发给建设许可证后,由民政部门办理征地手
续。1982年后,建设单位征用土地时,要向县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征用土地在
3亩(不含3亩) 以下者,由县政府批准;3亩以上10亩以下者,均由烟台市人民政
府审查,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补偿费标准为所征土地年产值的5倍。1987年,县土
地管理局成立后,严格控制非农业占用耕地。1990年,平均每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比
指令性计划少用500多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