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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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 始设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劳动局);各企业建立劳
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每年培训一次基层调
解人员200名左右, 深入调查市属企业劳动法规执行情况,纠正厂规厂纪中的不正
确的条文和执行中的偏差。1989年,劳动局颁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违纪职工处理工
作的几点意见》和《处理违纪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争议处理工作规范》,
对全市合同制工和计划内合同工的劳动合同全部鉴证。 1989~1990年,市劳动局连
续2年评为全省劳动争议促裁工作先进单位。 1990年,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
争议案件34起,接访65人次,均全部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