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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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帐户
具备独立核算和设有专职会计,并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机关团体,可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经银行审查认为符合手续,方可开户。对借用
帐户的单位,银行停止其使用帐户或拒绝付款。1990年,市人行在专业行及有关部
门配合下,审批基本帐户4231个,辅助户151个,撤销帐户112个;解决了企业多头
开户,多家贷款,逃避银行信贷监督问题。
柜台监督
对结算凭证,特别是付款凭证,认真核对审查,防止透支和资金挪用。1983年
以后,企业核算单位增多,开空头支票、租赁帐户、控制商品不审批等错误做法屡
有发生,银行都及时做罚款处理。
清理“三角债”
1986年以后,针对企业“三角债”问题日益突出,人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企
业销售队伍建设,落实收贷任务,制订奖惩制度。1990年,人行注入清欠启动资金
946万元, 清欠10506万元,占1989年拖欠底数的27.9%,其中省内8900万元,省外
1606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企业拖欠的连环套,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