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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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结算
建国初,县银行只办理同城支票结算和存折结算。1950年,实行现金管理以后,
为节约现金使用,确定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合作社之间的经济
往来,在30元以上的货币收付,均需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现金结算只限于单位
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结算在3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1955年,统一结算方式,同
城结算包括支票结算、存折结算、计划结算、委托付款结算。1959年又增加“托收
无承付结算”。1978年,加强结算的监督作用,交取消凭实物收据办理托收的规定,
同城推行城乡限额支票结算, 并由县扩大到省内结算。1980年8月,推行委托收款
结算。至1990年,同城结算方式有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委托收款、托收无承付等
4种。
异地结算
1953年, 陆续试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1959年起用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
1974年,推行限额支票结算。1984年执行票汇结算。至1990年,异地结算方式有异
地托收承付、汇兑、信用证、异地委托收款、限额支票和票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