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金银收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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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文、昆两县支行及办事处,实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暂行办法》,金
银由银行统一收兑管理,禁止金银在市场上计价流通,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
动,取缔金银首饰加工业。1952年,文、昆两县由各区营业所承担银元收兑业务。
其后,国家对金银收购、配售、政策补贴、材料加工以及出入国境使用等方面均作
了明确规定,并多次提高金银兑换比值。黄金每克由1960年兑3.04元,调到1986年
的32元左右,银元由1952年的1.3元,调到1988年的20元。1983年6月,国家授权中
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银行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金银实
行管理,配备专门技术鉴定人员,对金银市场和有关单位生产使用金银或经销金银
制品,集体采金以及金银进出口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境内所收兑的金银,
均集中人民银行鉴定、入库、上解。为防止金银市场混乱,满足人民对金银制品的
需求,1990年11月,文登金店成立,经办黄金饰品的零售业务。
1953~1958年,文登县金银收购总额为81.5万元,年均13.6万元。1959~1990
年32年间, 收购黄金22955克,1960年、1966年、1967年、1971年、1974年、1975
年等6个年份超千克, 最多为1967年,达2356克;1985年后,每年不足百克。32年
间收购矿沙金3590克,最多为1989年达1753克,多数年份不足百克。32年收购白银
1349386克, 1966年、 1967年、 1976年等3个年份收购较多, 分别为330957克、
156529克和122087克;1984年后,年购进最多数千克。32年收购银元105352枚,较
多年份为1959和1966年,分别为12322枚和18478枚;1981年后,年购进数枚至数百
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