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税收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a&A=4&rec=396&run=13

管理机构
清代设粮房、仓房,负责征收各税。民国初期,税收由县政府第二科征管。民
国22年(1933年) 设征收处。 1940年8月, 县抗日民主政府财粮科内设征收处。
1941年5月, 单设税务征收处,1942年改称税务局。1948年撤税务局,财政科内复
设税务征收处。1949年,文、昆两县征收处各自下设5个征收所。
1950年, 文、昆两县撤征收处,成立税务局,各区设税务所。1956年3月,文
登县税务局下设文城、草庙子、汪疃、侯家、宋村、葛家、高村、大水泊、泽头、
小观10处税务所。 1958年税务局并入财政局,1961年12月独立。1967年3月,改称
税务组。 1970年并入财政金融组。1972年,改为财政金融局。1973年3月恢复税务
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83年税务局独立。
1984年,下设城关分局和14处税务所。1986年撤销城关分局,恢复文城税务所,
同时局内成立文登县税务局征收处,直属县局领导。1989年,增设埠口镇税务所。
1990年,增设张家产乡税务所和铺集镇税务所。至1990年底,局内设办公室、监察
科、税政科、征管科、计会科、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科、稽查大队、涉外科、税务派
出所,干部职工222人。
工商各税管理
清末和民国时期,工商各税由较大商号和商会组成评议会,实行包税制。承包
商趁机勒索,引起群众反抗。1930年,汪疃集及后岛、姚山头等地群众,打伤承包
商, 捣毁其税卡和住宅(参见《大事记》1930年)。1940年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
成立后, 对出入口货物税的征管,实行报验完税、违章罚款制度。处罚应补税款1
倍以上,10倍以下。营业税征管采取自报公议,确定等级,按定额征收办法。产品
税实行就厂征收。1947年后,税务部门对公营、私营、合作社,办理营业登记,颁
发营业登记证,控制税源。对偷漏税者处以应补税款50%至5倍罚金。屠宰税,先办
理登记,卖前纳税,县城由县税务机关征收,乡、镇、村、集市由代征员代收。牲
畜交易税,实行市场检查登记,填发税票,核算征税。海产品交易税,集中交易所
出售者,由税收机关派员驻所征收,渔行代理店及渔业合作社直接向征收机关扯票
完税。走私漏税者,除追补税款外,并处以1~3倍罚金。牌照税,按营业性质、范
围分等征税,等次由政府同商会评定。
建国后,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对纳各单位和纳税人进行监督,依法监核收
入。1950年,文登、昆嵛两县均建立纳税登记、纳税申报和税务专管员制度,贯彻
协商办税原则。对工商业户,要求建帐建证,自报查账,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
同时,自上而下,建立护税组织,监督纳税。对货物税实行驻厂征收、查定征收和
起运征收。1952年,推行工商各税专管管理制,划乡专管,分片包干,管、查、评、
征结合,一管到底。1954年,建立企业联系,纳税鉴定、三自纳税制度。对农村税
源,定点包干,带票下乡,巡回征收。货物税以查定产量为控税手段,查定销量为
征税依据。1956年,完成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对国营、供销合作社、公私
合营企业一律采取查帐征收,对私营工商业采取自报查帐、自报公议,依率计征和
定期定额征收3种办法。 1962年,对工商企业全面推行发票管理制度。1983年起,
对个体工商业户使用进货报验簿, 建立进货报验制度(每月1次),对个体手工业
户核发查验证或盖查验章;对企业外销一律核发“外销经营管理证”,加以控制。
为了加强稽征管理,税务部门每年均进行1~2次税收大检查;同时,为扶持企
业发展生产, 执行减免税政策。1951年9月,文登县在城乡开展以私营工商业户为
主税源大检查,历时1个月,查补税额230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对农村行商
小贩,逐个登记督促纳税。1952年,对私营工商业户开展反偷税漏税运动,对国营、
供销合作社进行纳税检查,共检查公、私企业439户,补税74000万元。是年共对私
营工商业豁免税款70000万元。 1955年, 经文登县人委批准,内部豁免税款4万元
(新人民币,下同)。1956年豁免1.7万元。1957年4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税收大
检查, 共检查1810户(次),查补税款6万元。1963年,结合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进行2次税收检查,查处投机倒把案296起,罚款6万元,检查纳税户1365户(次),
90%有偷漏税问题, 补税26万元。 查处违章税收案件5045起, 补罚税款41万元。
“文化大革命”中,税检废除。1978年以后,税收监督检查逐年加强。1981年,贯
彻财政部门税收总局“五五”通告,全县清查偷、漏、欠税,共检查1091户,补税
40万元。 此后, 纳税检查坚持经常化、制度化。1988年建立专业检查队查帐队。
1982~1990年,共开展税收大检查26次,补罚税款830余万元,豁免税款5109万元。
自1980年起,税务部门强调税收收入战略,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对企业在
挖潜、 革新、 改造项目中所实现的利润实行税前还贷,至1990年核定税前还贷计
4853万元,投放周转金880万元,搞活了企业,扩大了税源。
盐税管理
巡役与盐警 清朝沿用明制, 由盐商设立巡役, 官府加以管理。乾隆十七年
(1752年),令各州县详查实在需役若干,定为额数,工食银两,照例由盐商发给,
一切巡缉事宜听州县调度。文登县雍正八年,盐课摊入地亩后,自由运销,裁撤巡
役。
民国7年(1918年)3月,东岸税警区成立,置警长、盐警,文登属东岸税警区
所辖的石岛警区, 民国10年(1921年)8月,东岸扩充警额,石岛盐区盐警随验放
处始分驻文登县各盐场, 称派出所, 并商请陆军共同保护就场征税。至民国18年
(1929年)3月,石岛警区盐警的枪弹全部被刘珍年部缴走。4月,石岛盐警撤回济
南。 民国20年(1931年)4月,由财政部税警队借枪40支、弹1000发始返防区。同
年10月,石岛税警局下设两个分局,文登县为第一分局,驻张家埠,下辖时家、慈
家、南廒、岳家、于家、鹊儿岛、涨 (正文第415页)、垒子等7处分驻所,以及
崔家、 花岛、乌鱼嘴、刘家嘴、秦竹林等5处派出所,有巡长5人、马警长2人、步
警长8人、马警11人、步警86人、伙无7人。民国21年(1932年)5月,山东省将8个
盐场划分为8个区,石岛场为一等区,下设张家埠、崖头两个分区,共有官兵8队,
291人。民国25年(1936年)7月,盐警归盐场公署管理,石岛为一等区,王兴仁任
区长。下设两个分区,第一分区部由张家埠移驻慈家滩村,增设西防调查处,文登
县各盐场按大小设南廒、时家两个队部,及慈家、垒子、花岛、崔家等4个分队部,
与验放处同驻一村。
民国29年(1940年) 2月,日本侵略军占领文登县城后,石岛税警西防调查处
约三四十人在刘建勋的带领下,追随王兴仁部,参加由丛镜月、郑维屏等国民党地
方部队组织的“抗八联军”,在宋村一带专门对抗八路军。文登县境内其它盐警与
验放人员一起逃往石岛。至此,中华民国的盐警组织在文登县消逝。
1949年3月,威石盐务局成立山东人民盐警第三大队,下设七、八两个中队和1
个骑兵班,第七中队驻文登县泽库乡西泊村。下辖两个排,共60余人。1951年底移
驻慈家盐场中部筏子窝, 主要任务是缉私护税。1952年9月,山东省盐务局决定撤
销山东人民盐警。盐警第三大队除少部转为行政人员外,其余全部集结济南,绝大
多数编入公安部队。至1990年未再设盐警。
缉查 清制,缉私所获之盐称为功盐,到地变卖,除二成充公外,其余充赏,
如数目不大,亦有全数充赏者。民国沿用清制,于是盐警利用此制弊端,一面缉私,
一面放私,敲诈勒索,渔肉百姓,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缉私与反缉私斗争经常发生。
民国4年(1915年),南海渔盐民群起反抗渔盐重税,捣毁石岛盐务局和渔行支局,
打跑了靖海卫、 五垒岛、慈家滩盐税渔行收税人员。民国5年(1916年)10月,靖
海卫渔盐民协会, 发动沿海渔盐民7000余人,反抗渔盐苛税,军警枪杀群众7人,
激起更大义愤,抗税队伍发展到万余人,捣毁靖海、港南渔行税所,捆押靖海渔行
分局局长耿仲武到县城请愿。民国26年(1937年),垒子村原驻有验放处和一个分
队部约10余人,称“南局子”,后又驻防一部,约20余人,称“北局子”。南局子
秘密向群众放私盐,交1元钱可随意挑盐。北局得知,当即荷枪实弹将南局子包围,
要求分利,否则上告。双方武力相迎,久持不下。盐警与私贩勾结,就场放销私盐
之事,不断发生,官兵趁机谋利,故走私之弊不绝。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为支援民族解放战争,县内盐民自觉增产护税。
1949年,全省盐政统一,为支援国家,恢复经济和解决财政困难,曾一度大幅度提
高税额。全县除慈家盐场外其它盐场陆续转停晒,加上春荒严重,因而偷盐、抢盐
之风盛行。 为加强缉私护税工作,3月,威石盐务局山东人民盐警第三大队七中队
常驻文登县泽库乡西泊村,管理文登等盐区。但这一时期,武装缉私,忽视政治教
育,甚至有违反政策的行动,一度形成与群众对立状态。1949年底开始,县内个别
人夜间偷盐, 继而成群结伙抢盐,最多一次在垒子盐场抢盐者达500余人。徒手偷
盐发展为武装对抗,携带步枪、手榴弹抢盐者达8起之多。1951年1月25日,政务院
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十九条,使缉私护税工作走向正轨。
除人民盐警常年坚持护滩护税外,盐务机关设置专职行政人员,负责护税宣传教育
和缉私组织指导工作。在盐区,盐务干部职工昼夜轮流巡守盐坨,近盐村由区委、
区公所、盐务所,负责组织党员、民兵,建立群众缉私组织。在销区市场,由税务、
盐务、公安、财贸等部门,联合组成查私小组,每逢市集,挨户检查盐贩的税票和
实盐,发现问题立即侦询立案。缉私护税工作基本好转。1952年,撤销盐警部队。
到1955年,控制税源率达99.97%。
1962年, 由于饥荒刚过,走私案件又有增加。1962年春至9月23日,全县多次
被偷盗原盐共7.3万公斤,漏税11.68万元。县税务局、盐务局联合下达《关于私盐
查缉应如何处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加强对群众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互相监督,
共同缉私,对偷盐、贩运私盐者严加处理。缉私护税工作好转10年。70年代偷盐之
风又起。 1972年,全县被偷原盐14.5万多公斤,1973年上半年达9万多公斤。县盐
务局组织泽头公社驻地的盐务所、税务所、工商所、派出所组成联合调查组,进有
关村庄调查,经4个多月的工作,查清了案件,分别作减免、补交价税和罚款处理。
1982年查获华山、 高岛各有1名验放员以职务之便,监守自盗,与外部勾结,盗卖
原盐, 分别受到刑事和行政处分。1982~1984年,泽库、时家、垒子3个盐所,共
查获走私和偷盐案30起,查缉私盐1.08万公斤。1985年后,原盐小坨全部集成大坨,
看管方便,走私和偷盐现象基本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