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购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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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贩运商将商品运抵各口岸或文城,小商号以批发价看样选购;文城和
各大集镇批发商在信誉可靠情况下,以延期付款或销货后付款方式赊销给零售商。
大商号外采人员,对试销商品,寄样各商号预购、订购。1946年以后,公营、合作
商业控制购销业务。1954年9月,棉花、棉布开始实行定量供应。1954~1955年度,
每人供应棉布7.6米。 1956~1980年,商品以计划分配为主,由商业局、供销社所
属公司承担购进业务,除一、二类商品由上级批发站分配外,三类商品多由上级批
发机构按订购合同托运和直拨。各专业批发公司设样品室,零售单位看样选购。销
售旺季,各系统召开供货会,邀请零售单位参加,促进商品流通。各专业公司还定
期、不定期开展用户调查,掌握市场动态,及时组织货源,增加供应品种。零售业
务,由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网点承担。1960年后,货源不足的商品如针织品、棉
织品、猪内、食糖、糕点、肥皂、卷烟、民用线等18类生活必需品,实行定量配售
制度。对医院、托儿所、部队及特殊工种的工人、渔民,保证一定数量的特需供应。
1962年,使用侨汇票证供应紧俏商品。为扩大货币回笼,安排好市场,1961~1963
年,有限制地对糖果、糕点、饮食、针织品、座钟、自行车、缝纫机等20余种商品
实行高价销售,一般高出平价1~4倍。70年代,供求矛盾突出,凭票供应的生活用
品28种。1979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好转,货源日趋丰富,1985年后,除城镇居民
生活用粮油、煤炭尚需定量配给外,其余生活用品完全敞开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