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油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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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以前,私商控制粮食市场。1940年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发展合作经济,
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粮油购销、稳定粮油价格。至1953年夏,粮油仍
自由贸易,少数私商如埠口的隆泰行,城内的恒裕号仍经营粮油代购代销业务。是
年6月,文、昆两县市场粮食脱销,粮价上涨,国家投放市场粮食超计划12%。是年
秋,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禁止粮油自由贸易。农户留下口粮、种子、饲料后的
余粮,在照章缴纳农业税的同时,还必须完成国家分配的统购任务。各户统购粮油
的数量,由群众自报公议,政府部门评定。评定方法:按常年产量,扣除公粮、口
粮、饲料粮和种子后的余粮,再按累进率统购。夏粮,平均每人余粮10.5~30公斤
为起征点, 统购50%,共分11等,最高为人均余粮400公斤以上者,统购90%。花生
统购, 扣除预交公粮和留下种子、自食部分外,人均不足5公斤者免征,超过者按
规定标准收购。 1955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办法收购粮油,一定3年。是年,
文登专署粮食局确定文、昆两县的征购任务是2858万公斤。至1957年,共征购粮油
17757.5万公斤, 其中油料(生仁)7393.5万公斤。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粮油
统购由以户为单位,改为以大队为核算单位,生产队为结算单位。此后,因高估产,
出现大购大销现象。仅1958和1959年,全县征购粮食7490.5万公斤,远远超出社员
的承受力。1964年12月起,征购任务完成后,县统一宣布开放粮油市场,只准社员
个人的粮油进入集市交易。 1965年,实行包购任务一定3年的政策,基数为2416.5
万公斤。县政府将征购任务按各公社历年征购实际,核定落实,由公社逐级分配到
各生产大队。1971年,中央确定粮食包购改为“一定五年”,上级将全县征购粮食基
数调为3184.5万公斤,同时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完成征购基数后,超购的粮食按
加价30%收购。 1979年,加价幅度又由30%提高到50%。1981年,实行粮食征购包干
政策, 一定3年不变。 1981~1983年, 全县粮食包干征购任务年均6000万公斤。
1984年,县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直接落实到生产队和农户,粮食包干数为5875万
公斤,花生仁3150~3250万公斤。1985年,改粮油统购为合同定购,即采取签订合
同的办法,把征购任务分配到户:“一田制”,按地亩定;”两田制”,按责任田亩定。
是年全县粮食定购任务4890万公斤,花生仁2750万公斤。1986~1989年,除继续实
行粮油合同定购外,粮食局还代国家收购议价粮,再转为平价粮,以补充平价粮的
缺口。1990年,取消代购。是年秋,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作为农民的义
务,必须保证完成。1986年,全县定购粮食4250万公斤,花生仁2250万公斤,代购
粮食850万公斤。1987年定购3950万公斤,花生仁1800万公斤;代购粮550万公斤,
定购任务下调幅度较大。 1988~1990年年,3年不变,每年定购粮食4017万公斤,
花生仁1800万公斤。1988~1989年,代购粮分别为550万公斤和732.5万公斤。1989
年夏秋,大旱减产,上级调减定购粮125万公斤,花生仁565万公斤。1990年丰收,
补足上年减购的125万公斤粮食(主要年份实征购粮油数见第六编表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