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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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
盐业生产,历代都由政府统一管理。非经政府许可不得采制。西汉时,境内的
昌阳县城设盐官,是全国34个设盐官的县份之一。元代至清道光十二年,属登宁场
管辖。此后,归西由场管辖。民国初,政令不通,境内盐政无人管理。1917~1938
年,属石岛场。
1943~1948年,境内盐政先后属牟海工商局及乳山工商局、石岛工商局和威海
工商局分管。1949年,石岛与威宁两个盐务分局合并,为威石盐务局,文、昆两县
盐场为其属。1958年始建县盐务局,属山东省和专区(市)轻工系统管辖至今。
制盐许可证
1917~1938年,国民政府颁发制盐许可证,无证者不能开滩晒盐。1950年11月
2日, 政务院公布《关于执行大盐田收归国有的决定》,同时财政部颁发《全国盐
场管理规则》规定:盐田及荒滩全归国有,凡未经申请领得许可证者,禁止晒盐。
1952年春, 山东省盐务局颁发制盐许可证,文登县只保留慈家滩,共有471户盐民
领到制盐许可证。1964年12月,按山东省轻工业厅颁发“制盐许可证”的通知,文登
县领到“制盐许可证”的集体所有制单位33个。 1990年3月,国务院发布《盐业管理
条例》,对资源开发、盐场保护、盐业生产运销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凡办盐场者
均需省轻工厅批准,发给制盐许可证。
用盐管理
农牧业用盐 包括选种用盐和饲养大牲畜用盐二种。1956年开始实行减税供应。
1960年9月税额由原来每吨68.80元调整为每吨55.80元。
工业用盐 1958年,县内工业用盐免税供应范围为酸碱、冶金、油脂、制革、
染料、 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等业。1984年5月,工业用盐恢复征税。其中酸
碱、制革工业用盐、减征税额百分之十,肥皂工业用盐,减征税额百分之五十,其
他工业用盐全额征收。
渔业用盐 水产品保鲜、 加工、腌制用盐,1957年5月,每吨税额42元。1960
年9月,调为29元。
平衡储备盐 1960年9月,文登县首次完成1万吨储备盐的公收任务。1975年在
高岛盐场收购平衡储备盐3万吨。
盐业职工免税食盐 在盐区以内从事盐业生产的工人、干部、盐民及其家属,
从1954年起, 按省盐务局规定发给免税食盐,每人每年8公斤,分春秋两次发给。
1958年停发。1962年7月恢复,每人每年7公斤,至1990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