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木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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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以前,林木权与林地权一致。绝大部分私有,少量为寺庙和国有。农业
合作化以后,林地归集体所有,成片的林木作价入社,茔地、菜园和房前屋后生长
的零星树木及偏远的小片山林仍归私人所有, 称“自留树”、“自留山”。1958年,“
自留山”、 “自留树”收归集体,挫伤农民植树护树的积极性。1961年,根据中共中
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纠正“左”的偏向,将“
自留树”退还社员,同时,重新划分“自留山”9637亩,占山林总面积的2.38%。1964
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完成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工作。1981年10月至1982年底,
完成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任务, 全县确权的国营林木2.21万亩、集体林木65.09万
亩、“自留山”7.15万亩以及个人所有的“四旁”树木,共发放林木确权证1628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