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方环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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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最早的保护环境文献, 当属文山原召文台东南角文星石所刻知县王家栋“
培植文脉禁令”,刻于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内容为:“文山乃文邑祖龙、民
命、 文运攸关。如有在此取土取石者,罚土千担,树千株。”清代至民国,未发现
新的规定。
建国后,百业待举,人民政府重视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兴修水利,保持水土。
1982年, 昆嵛山区划为山东省鸟类保护区。1981年3月,县政府44号文件颁布《文
登县排污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条例》 。1986年4月,县政府75号文件颁布《文登县
环境保护七五计划》。1987年12月,县政府301号文件颁布《关于实施的意见》。1988年7月,县政府116号文件发布《关于防治工业“三废”
污染,保护好米山水库水质的通知》,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水源,作出具体规定。
1988年9月, 文登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文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发至各乡镇村,各企事业单位。这是文登市环境保
护工作内容最全面、发布范围最广泛的文献。1989年12月,文登市十一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为扩大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企业每年应从其更新改造资金中
提取7%,集中用于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