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私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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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今,私房典卖转让均订立契约。1951年底结束土地改革后,全县进行房
产登记,领取房契。1961年重发产权所有证。1985年对房产全面普查登记,再次颁
发房权所有证,建立产权、产籍档案。房产买卖,缴纳5%的交易手续费,无论买卖
还是转让,均须到市、镇(乡)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产籍转移手续。1982年以后,
进城经商的外地人和本市农民日增, 政府鼓励私房自由租赁, 租金由双方商定。
1985~1990年,市区每间厢房租金由10元左右上升到20元左右。1990年临街营业性
住房每间月租金高达100元以上。职工租房居住,一般由女方单位每月补贴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