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房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a&A=4&rec=129&run=13

公房分配
1944年以前,公房只分给公务人员居住,寺庙、教会房屋一般不出租。人民政
府成立后,公房少部分由县政府房管所直接管理,大部分为各单位自管。1981年,
县政府始成立“公房分配委员会”,负责分配直管公房,制定和修改分房原则。房管
所具体办理租住手续。由于房租低廉,分配住房实际上成为职工、干部的一项福利
事业,因而分配工作难度很大。各房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和修改分房标准,
组织分房小组,分配住房。
公房租金
1951年制定租金标准后,多次调整,逐次降低。1980~1990年,住宅一律按使
用面积计算房租。 楼房每月每平方米1角,平房8分,草屋6分。住集体宿舍职工每
人每月只交1角。 办公和公共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角5分。由于
租金低,不能以租养房,亏损得不到补偿,无法维持住房的再生产。另一方面,房
租低,少数人便多占住房,不能充分提高住房使用率。1992年,房产开发处成立,
住宅建设开始朝着综合开发和商品化方向发展。
公房维修
房屋在承租前后自然损坏,由房权部门负责修理。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用
户负责维修。用户要求改修、拆除及增减房内外设施,要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出
示图纸,经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用户承担改建费用,并缴纳拆除及迁动的原有装备
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