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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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规划管理
1956年起,市区建设始按《县城短期发展总体规划》进行,但管理力量薄弱。
米山路两侧的化肥厂、制革厂、发电厂等企业,就是按照这一规划建设的。由于规
划本身缺乏长远眼光,这些企业对城区的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他建筑物大都集
中在旧城周围,沿街而建,布局混杂,整体失控。1971年,违背规划,建筑被服厂
办公楼,截断文山路东端,阻碍了城区东向发展,俗称“挡道楼”。这种乱建现象沿
续到1979年。
1980年12月,根据全国第三次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文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
出新的《文登县县城总体规划》。自此,县城建设一律执行新规划,不符合新规划
的旧建筑,逐步搬迁拆除。基本建设严格按基建程序办理: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县计
划委员会申请基建计划,由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给规划建设位置通知书,协助用户办
好征用土地手续,并绘制规划图。县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由县建委、建行审查签
发“施工许可证”,再由规划部门根据规划图和工程设计图,勘测放线,方可施工。
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下简称《规划法》)颁布。翌
年初,文登市城市规划管理处成立。自此,城市规划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规划管理处按照《规划法》第四章规定对城市规划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严格核发选
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实地放线验线,参与建设工
程的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农村规划管理
1955年农村高级合作社成立以前,宅基私有,建房只要不阻挡街道,自由建设。
1956年土地公有以后,农民建房由所在村(大队)批准定点后,即可建设。其标准
各村不一, 民房占地一般不超过2.5分。70年代后,部分村队,在学大寨运动推动
下,开始实行村庄建设规划。林村、岛集是县内实行规划建设最早的村庄。1982年
起,全县农村普遍实行规划管理。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县政府
成立村镇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城建委内)。各公社配备专职农村房屋
建设技术管理员,设村镇建设办公室,管理制定各村房屋建设规划。各村在新规划
未出台以前, 不得建房。1984年7月,县政府又以大水泊镇驻地建设为典型,举办
村镇驻地建设规划学习班,以加快村镇建设的进程。1985年以后,凡年满20岁的公
民需建房者,先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农村建设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县乡村
建设办公室审查批准,由乡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按规划现场勘查放线,发给房屋准
建证,方可动工。全村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5分,人均
1亩以下者不超过2分。房屋建成后,由村镇建设办公室检查验收,县政府发给房屋
确权证书, 并收取4元房屋建设管理费。超标准者令其拆除或罚款。国营、集体单
位在乡镇驻地建设者也需经村镇建设办公室现场勘查定点放线,发给准建证后方可
施工。
1988年,《山东省村镇建设暂行规定》颁布,1990年,《文登市农村居民住宅
建设和用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颁布,农村建设规划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市
城建委的乡村建设办公室和各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依法办理集体、居民以及临时
建房审批表,集体、居民建房准建证,并征收规划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