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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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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4月, 荣成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立了抚恤委员会,具体负责革命军 人、革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和民工牺牲或病故后的安葬和抚慰,并发给一次性抚恤 金或抚恤粮。建国后,开始按政务院颁布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牺 牲和伤亡的褒扬条例及优待抚恤条例,正式实行国家抚恤。 烈士抚恤和牺牲、病故抚恤抚恤对象在1980年前是指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革 命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支前民工,分牺牲和病故抚恤2项。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 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分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3项。 1944年, 胶东行署规定,凡是抗日军人阵亡,一次性发给家属抚恤金500元、安 葬费1300元。1946年,胶东行署规定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 民兵、民工,一次性发给家属抚恤粮250-600公斤、殡葬粮300-400公斤。在1952年 前每年均发放抚恤粮,1953年后开始发放抚恤款,由民政部门一次发给其亲属。国家 在1952年、 1953年、1955年、1979年、1980年、1984年、1994年、1995年先后9次提 高抚恤标准。 1951年, 全县共抚恤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及革命工作人员423名,发放抚恤粮 64.73万公斤。 1995年,全市共抚恤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及革命工 作人员1822户,发放抚恤金129万元。 伤残抚恤伤残对象是指在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因战因公负伤的革命军 人、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被评为残废等级者。 等级划分特等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活动经常需要他人扶助者;一等为劳动 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部分需要他人扶助者;二等甲为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 生活活动受到重大影响者;二等乙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者; 三等甲为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有一定困难者;三等乙为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 不便者。 伤残抚恤标准1949年前,凡是革命残废军人,国家发给残废金(粮) :特等150公 斤,一等100公斤,二等甲75公斤,二等乙50公斤,三等甲40公斤,三等乙30公斤。 1949年,胶东行署规定,特等伤残供养终身,每人每年发给残废金粗粮30公斤、 细粮30公斤、护理费粮30公斤;还规定发给残废军人安家费粮一等400公斤,二等250 公斤, 三等150公斤。规定荣军退休年龄满一年以上者,发给生产补助粮50公斤,每 多一年增发25公斤;排以上干部增发25公斤;有慢性病者再增原数1/3。军龄满10年、 年龄在50岁以上者,一次发给粮150公斤;军龄满5年、年龄在45岁以上者,一次发给 75公斤。 1950年, 国家内务部制定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52年1月, 国家对优待抚恤标准进行了第一次调整,调整后的残废抚恤标准见下表: 1952年第一次调整抚恤标准表 单位:公斤 ┌───────────┬─────┬─────┬─────┬───────┬─────┬───────┐ │类别 │特等 │一等 │二等甲 │二等乙 │三等甲 │三等乙 │ │ ├──┬──┼──┬──┼──┬──┼──┬────┼──┬──┼──┬────┤ │ │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 ├────────┬──┼──┼──┼──┼──┼──┼──┼──┼────┼──┼──┼──┼────┤ │革命军人、工作人│在职│250 │200 │200 │160 │150 │120 │125 │100 │100 │80 │75 │60 │ │员、人民警察 ├──┼──┼──┼──┼──┼──┼──┼──┼────┼──┼──┼──┼────┤ │ │在乡│1650│1000│1000│1200│700 │600 │525 │500 │800 │600 │650 │500 │ ├────────┴──┼──┼──┼──┼──┼──┼──┼──┼────┼──┼──┼──┼────┤ │民兵、民工 │500 │500 │600 │600 │550 │550 │450 │450 │500 │500 │400 │400 │ ├───────────┼──┴──┼──┴──┼──┴──┴──┴────┼──┴──┴──┴────┤ │供给年限 │终身 │终身 │在乡抚恤粮食供两年后减半供│在乡残废金抚恤粮军限一次发│ │ │ │ │给终身 │讫 │ └───────────┴─────┴─────┴─────────────┴─────────────┘ 1953年进行了第二次调整, 将粮食改为现金抚恤。 1955年进行了第三次调整。 196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将原来规定一次发讫的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改为每人每 年按标准发给残废补助费。规定:凡经内务部制发的残废抚恤证件的在乡三等革命残 废军人、人民警察、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不分因战或因公残废,都按统一标 准补助。三等甲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三等乙每人每年补助24元。为了照顾在乡三等残 废军人的生活, 政府发放了3次残废补助,即1963年补助26560元,1964年补助26940 元, 1965年补助38760元。1978年12月进行了第五次调整,调整在乡残废抚恤标准。 1982年进行了第六次调整,调整在职残废抚恤标准。1984年、1988年,进行了第七次 和第八次调整,提高了革命残废人员的抚恤标准。1991年进行了第九次调整,调整在 乡伤残抚恤金。1994年进行了第十次调整,对在职、在乡伤残人员抚恤金提高标准。 荣成市(县)部分年份发放国家抚恤款额表 单位:万元 ┌──┬───────┬─────┬──┬───────┬─────┐ │年份│牺牲病故抚恤费│伤残抚恤费│年份│牺牲病故抚恤费│伤残抚恤费│ ├──┼───────┼─────┼──┼───────┼─────┤ │1956│0.976 │20.39 │1984│0.43 │88.69 │ ├──┼───────┼─────┼──┼───────┼─────┤ │1960│0.475 │20.4 │1987│0.38 │121.9 │ ├──┼───────┼─────┼──┼───────┼─────┤ │1965│0.318 │29.66 │1988│1.4 │141.38 │ ├──┼───────┼─────┼──┼───────┼─────┤ │1970│0.18 │28.67 │1990│1.1 │164.13 │ ├──┼───────┼─────┼──┼───────┼─────┤ │1975│0.084 │29.15 │1992│0.9 │159.37 │ ├──┼───────┼─────┼──┼───────┼─────┤ │1978│0.896 │63.08 │1994│0.96 │160.94 │ ├──┼───────┼─────┼──┼───────┼─────┤ │1979│0.63 │87.53 │1995│1.2 │177.96 │ ├──┼───────┼─────┼──┼───────┼─────┤ │1982│0.34 │89.4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