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对象荣成的优待工作始于1940年4月抗日民主政府成立, 建国后更加活跃。
其优待对象包括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劳动、生活有困
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
优待标准总的要求是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1956年后,
以社员平均工分为基数,再加一定数量的比数计算优待工日。1985年后,实行乡镇统
筹现金优待, 以各乡镇人均生活水平为基准,烈属优待以生产性纯收入的1.2倍,军
属优待为与生产性纯收入等同,伤残军人和60岁以上的复员军人各优待生产性纯收入
的1/2。
优待形式助耕(1940-1945年) 按季节村拥优委员会临时拨工,帮助抗属耕种、收
割。1941年全县享受助耕的烈属、抗属854户,助耕土地6365亩。
代耕(1946-1955年)把烈军属自耕不了的土地逐块落实给18-25岁的男劳力耕种。
1949年全县享受代耕的军属5850户, 代耕土地5.33万亩;烈军属541户,土地1.33万
亩。同时发动群众捐款、献肥料支援。
工日优待(1956-1981年) 随着合作化的发展,由代耕转为优待工分。1957年全县
优待户3877户,1.35万人,自干工日46万个,优待工日48.2万个,每人平均收入劳动
工日54.78个,比社员高出工日6.89个。1981年全县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共11857户,
优待工日215.9万个,优待粮86.5万公斤;合理安排劳力9600多人次,多挣工日10.25
万个。
定额优待(1982-1995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实行专业承包联产到户的
劳动生产责任制, 对优抚对象实行现金优待。 1983年全县享受优待对象9003户,
26059人,优待款总额289万元。1985年开始实行乡镇统筹优待。1988年全市优待总户
数为11330户, 其中烈属2401户、军属3134户、残废军人2402人、复员军人3298人、
带病退伍军人95人,优待款585万元,户均517元。1992年全市优待总户数为11382户,
优待款总额813万元,户均714元。1993年全市优待总户数为11182户,优待款总额888
万元, 户均795元。 1995年全市优待总户数为9627户, 优待款总额1265万元,户均
1314元。
进入90年代,市委、市政府把智力优属摆到突出位置,下大力抓优抚对象的生产
技术培训工作。 至1995年,全市培训优抚对象21300多名,使这些优抚对象学到了商
品生产技术,家庭收入普遍增加,其中大部分已走上富裕道路。
其他优待从1953年开始,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一律享受公费医疗,三等伤残军人确
因伤口复发,其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均由民政部门报销。
从1980年起,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等伤残军人,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6元。1984年
后,一等以上伤残军人家属农转非享受护理费,每人每月36元。1989年,一等以上伤
残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享受57元。1995年,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80元,特等
每人每月140元。
革命伤残军人根据伤残情况,按规定享受国家配制的三轮车、病理鞋、假肢、眼
镜、拐杖、包伤布等。伤残军人凭伤残证件,乘车、乘船可享受半票优待。
第一节 优待烈军属
优待对象荣成的优待工作始于1940年4月抗日民主政府成立, 建国后更加活跃。
其优待对象包括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劳动、生活有困
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
优待标准总的要求是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1956年后,
以社员平均工分为基数,再加一定数量的比数计算优待工日。1985年后,实行乡镇统
筹现金优待, 以各乡镇人均生活水平为基准,烈属优待以生产性纯收入的1.2倍,军
属优待为与生产性纯收入等同,伤残军人和60岁以上的复员军人各优待生产性纯收入
的1/2。
优待形式助耕(1940-1945年) 按季节村拥优委员会临时拨工,帮助抗属耕种、收
割。1941年全县享受助耕的烈属、抗属854户,助耕土地6365亩。
代耕(1946-1955年)把烈军属自耕不了的土地逐块落实给18-25岁的男劳力耕种。
1949年全县享受代耕的军属5850户, 代耕土地5.33万亩;烈军属541户,土地1.33万
亩。同时发动群众捐款、献肥料支援。
工日优待(1956-1981年) 随着合作化的发展,由代耕转为优待工分。1957年全县
优待户3877户,1.35万人,自干工日46万个,优待工日48.2万个,每人平均收入劳动
工日54.78个,比社员高出工日6.89个。1981年全县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共11857户,
优待工日215.9万个,优待粮86.5万公斤;合理安排劳力9600多人次,多挣工日10.25
万个。
定额优待(1982-1995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实行专业承包联产到户的
劳动生产责任制, 对优抚对象实行现金优待。 1983年全县享受优待对象9003户,
26059人,优待款总额289万元。1985年开始实行乡镇统筹优待。1988年全市优待总户
数为11330户, 其中烈属2401户、军属3134户、残废军人2402人、复员军人3298人、
带病退伍军人95人,优待款585万元,户均517元。1992年全市优待总户数为11382户,
优待款总额813万元,户均714元。1993年全市优待总户数为11182户,优待款总额888
万元, 户均795元。 1995年全市优待总户数为9627户, 优待款总额1265万元,户均
1314元。
进入90年代,市委、市政府把智力优属摆到突出位置,下大力抓优抚对象的生产
技术培训工作。 至1995年,全市培训优抚对象21300多名,使这些优抚对象学到了商
品生产技术,家庭收入普遍增加,其中大部分已走上富裕道路。
其他优待从1953年开始,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一律享受公费医疗,三等伤残军人确
因伤口复发,其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均由民政部门报销。
从1980年起,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等伤残军人,每人每月发给护理费36元。1984年
后,一等以上伤残军人家属农转非享受护理费,每人每月36元。1989年,一等以上伤
残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享受57元。1995年,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每人每月80元,特等
每人每月140元。
革命伤残军人根据伤残情况,按规定享受国家配制的三轮车、病理鞋、假肢、眼
镜、拐杖、包伤布等。伤残军人凭伤残证件,乘车、乘船可享受半票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