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中共荣成县委建立后,一直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分级负责,统一
调配。抗日战争时期,县委负责人由上一级党委直接任命;县政府主要领导及政
府委员均由上级党委提名,县临时参议会讨论通过。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科局
负责人,均由上一级党委任命。1946年后,县级干部均由上一级党委直接任命。
1954-1956年, 分别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县级负责人由上级
党委直接提出候选人,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干部的管理,属县委主管或兼
管的干部调动由县委组织部办理手续,凡属县人民委员会的一般干部调动,经县
委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人委人事科办理手续。1961年,将各系统管理的干部改
为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人事科仅管理一般干部。1967年,群众组织夺权后,县
革委干部由支左部队代表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名单,报上级革委批准;一般干部
调动由县革委组织组负责。1977年,明确干部管理范围、任免及审批程序。县委
直接管理的干部,有县委委员、县革委常委;县委党校、县革委直属部门党的核
心领导小组和行政职务正副职;县委各部委、室、校的秘书、干事、理论辅导员
及相当或以上职务的干部;县贫协、工会、妇联、共青团常委。县委委托组织部
管理的干部,有县委各部、委、室、校及贫协、工会、妇联、共青团、公安、法
院的中层正副职,招待所正副职,县直各系统各部门党总支委员、支部正副职和
县直机关党委委员。县革委会委托人事局管理的干部为县革委会各办、室、局、
社的中层正副职。1984年机构改革后,县委直接管理的干部范围从下管二级改为
下管一级。主要管理各部委办局正副职、各乡镇党政正副职及党委委员和比局低
半格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为各部委办局中层干部,
一般股级、副股级干部,企业政治部分管工交财贸物资系统所属企业方面的干部,
政府人事局管理一般干部。 1987年末, 企政部撤销,所管干部归组织部管理。
1987-1995年,市(县) 级干部仍由上级党委提名,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届次会
议选举产生。1980年9月起,政府序列的各委办正副职由市(县) 委提名,其正职
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公布;其副职由政府公布。非政府序列的政府下属部门正副
职及市委所属部门正副职,由(市)县委直接公布。党政机关各部门股级干部任命
由组织部直接公布;代理县长、副县长,由上级党委提名,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公
布。干部任免调配,坚持工作需要,任人唯贤,学用一致的原则,适当照顾干部
实际困难。1979年后,干部调配注意解决夫妇两地分居问题。
奖励40年代至50年代初,县委、县政府对政绩突出的干部以口头表扬为主。
1958年,大兴“拔白旗、插红旗”,干部奖惩混乱、轻率。“文化大革命”期间,
以派别“划线站队”衡量干部。1987年,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行机关目
标管理责任制,每年考核两次,半年初评,年终总评,每季度不定点抽查。奖励
按照省政府(1985)69号文件《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奖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个
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
范称号6种;集体奖励分授予先进集体、通令嘉奖两种。奖励一般年终统一进行。
各种奖励的比例按鲁人字(1986) 15号文件执行。原则上受奖面掌握在15-20%左
右,其中先进工作者10-20%、记功3-4%、记大功2-3%、通令嘉奖2.5‰、升级
5‰、劳模2.5‰。奖励的批准权限,授予个人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记大功奖
励的工作人员由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劳
动模范称号奖励,由县落实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授予部门先进集体具体称号,通令嘉奖由县落实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后,
报县委、县政府审批。1994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公务员的奖励按照《国家
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的原则,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987-1995年荣成市(县)党政机关事业
单位人员受奖情况表
┌──┬───┬──────────────────┐
│年份│参评 │受奖人数 │
│ │人数 ├──┬─────┬──┬───┬──┤
│ │ │合计│先进工作者│记功│记大功│升级│
├──┼───┼──┼─────┼──┼───┼──┤
│1987│14247 │906 │431 │304 │129 │42 │
├──┼───┼──┼─────┼──┼───┼──┤
│1988│15152 │690 │465 │225 │ │ │
├──┼───┼──┼─────┼──┼───┼──┤
│1989│16208 │1512│1285 │148 │29 │50 │
├──┼───┼──┼─────┼──┼───┼──┤
│1990│17269 │1714│1502 │182 │30 │ │
├──┼───┼──┼─────┼──┼───┼──┤
│1991│17962 │1956│1705 │211 │40 │ │
├──┼───┼──┼─────┼──┼───┼──┤
│1992│17227 │1005│839 │144 │22 │ │
├──┼───┼──┼─────┼──┼───┼──┤
│1993│17787 │768 │610 │131 │27 │ │
├──┼───┼──┼─────┼──┼───┼──┤
│1994│17062 │2479│2479 │ │ │ │
├──┼───┼──┼─────┼──┼───┼──┤
│1995│18000 │2709│2709 │ │ │ │
└──┴───┴──┴─────┴──┴───┴──┘
惩戒 由市(县)委纪律检查部门和政府人事局(科)、监察局(1988年成立)负
责。建国初期,重点查处贪污和违纪干部。60年代初期重点查处违反国家政策法
令、玩忽职守、投机倒把和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文
化大革命”期间,干部惩戒制度被破坏,大批干部受迫害。1979年后,重点查处
经济违纪干部,同时对历史案件进行复议。1994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公务
员的惩戒主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