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 195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实施,
1956-1965年全县共有1617名退职人员, 其中供销系统686名、教育系统384名。
50年代办理的有471名。 1956年、1957年退职补助费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工资总
额, 1958年后提高到不超过30个月的工资总额。1965年6月,对退职干部改按月
发给本人原档案工资40%的救济费。 1985年4月,对60年代退职人员生活费作了
调整: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发给20元,建国后至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发
给15元。1986年3月、1989年1月、1993年12月、1995年10月先后对50年代、60年
代精减退职人员退职费作了调整。
退休 1957年,境内开始实行退休制度,凡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连
续工龄满10年可办退休;因病或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者,亦可退休,退休费为
月标准工资的50-70%。1978年后退休费提高为月标准工资的60-90%,对有特殊
贡献的退休职员可提高5-15%, 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亦可提高5%,但不得超过
本人原工资。至1995年底,荣成市机关、事业单位共有退休干部1442人,机关事
业单位保险事业处月需拨付89.2万元退休费。
离休享受退休待遇的干部, 如属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可办理离
休。1995年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共有离休干部1205人。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从
优,工资按原工资额发给,其中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
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分别增
发2个月、1.5个月、1个月的标准工资。
第五节 退职、退休、离休制度
退职 195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实施,
1956-1965年全县共有1617名退职人员, 其中供销系统686名、教育系统384名。
50年代办理的有471名。 1956年、1957年退职补助费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工资总
额, 1958年后提高到不超过30个月的工资总额。1965年6月,对退职干部改按月
发给本人原档案工资40%的救济费。 1985年4月,对60年代退职人员生活费作了
调整: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发给20元,建国后至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发
给15元。1986年3月、1989年1月、1993年12月、1995年10月先后对50年代、60年
代精减退职人员退职费作了调整。
退休 1957年,境内开始实行退休制度,凡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连
续工龄满10年可办退休;因病或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者,亦可退休,退休费为
月标准工资的50-70%。1978年后退休费提高为月标准工资的60-90%,对有特殊
贡献的退休职员可提高5-15%, 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亦可提高5%,但不得超过
本人原工资。至1995年底,荣成市机关、事业单位共有退休干部1442人,机关事
业单位保险事业处月需拨付89.2万元退休费。
离休享受退休待遇的干部, 如属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可办理离
休。1995年底,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共有离休干部1205人。离休干部生活待遇从
优,工资按原工资额发给,其中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
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年分别增
发2个月、1.5个月、1个月的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