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假期待遇 资料库:威海市情志书库 章节:荣成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3/article/73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3/article/73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探亲假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探亲假期和工资待遇暂行规
定》内称:职工同父母、配偶不在一地或者同父母在一地而夫妻两地分居,不能
利用公休日回家团聚的,一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12天,另视路程远近和交通
情况,酌加2-9天。探亲假内工资照发。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对探亲假作了重
新调整:凡享受探亲假的已婚夫妇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因工作
需要两年探亲一次的, 给假45天。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给假20天;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内工资照发。除已婚夫妇探望父母路
费由单位报销部分外,其他均由单位全部报销。
    婚丧假1950年,国务院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经本单位领
导批准, 可以给假1-3天,另据路程远近加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费用由本
人自理。在企业工作满1年的临时工,也享受婚丧假待遇。1988年7月《山东省计
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按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要求结婚的,除
规定的婚假外,另增假期两周,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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