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保险范围和对象荣成市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始于1986年10月。其时,
待业保险的范围是国营、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1992年后扩大到国营企业、
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城镇街居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经劳
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不含临时工) 。待业保险的对象也由原来的4种人扩
大到7种人:1. 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
简的职工;3.经批准关、停企业被精简的职工;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5.转到社会待业的职工;6.被依法辞退、除名的职工;7.依法被开除的职工,以
及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待业保险金的收缴标准:1986年,国营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
集体企业按企业全部职工每人每月标准80元的1%缴纳;1992年1月改为:企业单
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三资”
企业按照中方全部人员实得工资总额的1%缴纳。 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劳动服务公
司待业保险科负责收缴、管理和发放。自1986-1995年,累计收缴待业保险金712
万元。
待业保险金发放待业职工在离开企业后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劳动服务公
司待业保险科办理待业登记手续,经审核无误后,签发《待业职工保险手册》,
待业职工凭此册可按月到指定地点领取待业救济金。1992年后,待业救济金的发
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从登记并扣除企业发放生活补助费月份的次月起,按月
发给待业职工。待业职工享受待业救济的时限,根据待业职工离开企业前的工作
时间确定。 工作时间不满3年的发放6个月;满3年不满5年的发放12个月;满5年
不满8年的发放18个月; 满8年不满10年的发放24个月;满10年以上的,每增加1
年,增发1个月。1995年对570名待业职工进行了失业保险登记,全年发放失业救
济金41.2万元。
待业职工的医疗费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随救济金发给。 因病住院医疗费用
个人负担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但最多不超过医疗费用的70%。待业职工
在待业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费400元。
待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1.领取待业救济金达
到规定期限的;2.参军、升学和出国定居的;3.重新就业的;4.无正当理由,两
次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或介绍就业的;5.在享受待业救济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
判刑的。
第二节 待业保险
待业保险范围和对象荣成市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始于1986年10月。其时,
待业保险的范围是国营、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1992年后扩大到国营企业、
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城镇街居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经劳
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不含临时工) 。待业保险的对象也由原来的4种人扩
大到7种人:1. 依法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2.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
简的职工;3.经批准关、停企业被精简的职工;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5.转到社会待业的职工;6.被依法辞退、除名的职工;7.依法被开除的职工,以
及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待业保险金的收缴标准:1986年,国营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
集体企业按企业全部职工每人每月标准80元的1%缴纳;1992年1月改为:企业单
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三资”
企业按照中方全部人员实得工资总额的1%缴纳。 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劳动服务公
司待业保险科负责收缴、管理和发放。自1986-1995年,累计收缴待业保险金712
万元。
待业保险金发放待业职工在离开企业后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市劳动服务公
司待业保险科办理待业登记手续,经审核无误后,签发《待业职工保险手册》,
待业职工凭此册可按月到指定地点领取待业救济金。1992年后,待业救济金的发
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从登记并扣除企业发放生活补助费月份的次月起,按月
发给待业职工。待业职工享受待业救济的时限,根据待业职工离开企业前的工作
时间确定。 工作时间不满3年的发放6个月;满3年不满5年的发放12个月;满5年
不满8年的发放18个月; 满8年不满10年的发放24个月;满10年以上的,每增加1
年,增发1个月。1995年对570名待业职工进行了失业保险登记,全年发放失业救
济金41.2万元。
待业职工的医疗费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随救济金发给。 因病住院医疗费用
个人负担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但最多不超过医疗费用的70%。待业职工
在待业期间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费400元。
待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1.领取待业救济金达
到规定期限的;2.参军、升学和出国定居的;3.重新就业的;4.无正当理由,两
次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或介绍就业的;5.在享受待业救济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
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