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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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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国家无统一规定,由主管部门下达工资总额, 企业自行调整。 1956年,实行工资制度后,第一次调升工资。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061 人,年平均工资由451元调升为476元,月平均工资39.6元;供销系统职工2011人, 调升面72.1%, 月工资由33.6元调升为38.6元;商业系统调升193人,月工资由 38.7元调升为45.7元。 1957年,公私合营企业参照国营企业办法进行工资改革,有58人增加了工资。 1959年9月, 工业、基建、交通、运输、邮电部门的生产工人调整工资,升 级职工303人,占职工总数的3.5%;为1279名职工定级,月平均工资由38元增到 39.6元,提高3.68%。 1961年,国家经济十分困难,为照顾收入偏低的职工,为67名工人提升一级 工资,人均月增资4.8元;为92名徒工转正定级,人均月增资3.36元。 1963年,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分人员调整工资。此次升级重点是工人 和工资级别较低的干部,十级以上干部不升级。在调资范围内职工5682人,其中 升级2464人,占升级范围人数的43.36%,月增资总额12196元,人均月增资4.95 元;同时,为263名职工重新定级,128人转正定级,90名工资过低的职工调整了 工资,人均月增资2.83元。 1971年11月,国务院决定适当调整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部分工人和工 作人员的工资,调整的范围是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 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 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人员。全县在升级范围内的职工共计4831人, 升级职工1179人, 占升级范围人数的24.4%, 月增资总额6079元,人均月增资 5.13元,升级后的工资自1971年7月1日起执行。 1977年,国务院决定进行工资调整,调整的范围是: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 一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 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及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调资面为40%。 全县在升级范围内的职工13632人, 升级人数6120人,占升级范围人数的45%, 月增资总额36580元,人均月增资5.98元。升级后的工资自1977年10月1日起执行。 1978年11月,重点调整工作成绩特别突出,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偏低的 职工, 调资面为2%;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徒工,可以提前转正。全县提升一级 工资的职工347人, 为1名学徒工转正定级。升级后的工资自1978年12月1日起执 行。 1979年10月,调整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升级面为40%。全县 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范围职工9967人, 升级4439人,升级面44.53%;集体所有 制单位升级范围职工4769人,升级1787人,升级面37.4%,月增资总额31130元, 人均月增资5元。升级后的工资自1979年11月1日起执行。 1984年,对完成1983年应缴纳的税金、利润及其他主要经济指标的企业单位 的职工调整工资。此次企业调整工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工资调整同企业的经济 效益挂钩,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职工调资升级的资金来源由国家分配增资指 标和企业自筹资金两头分担。县调资办公室对全县159家企业经济效益进行调查, 盈利单位157个列为第一批调整。亏损单位待扭亏为盈后,方可参与调整。至9月 底, 全县在册固定工12215人,参加调资的8765人,升级职工8588人,占应调资 职工的97.9%,其中调升二级的122人,月增资总额57986元,人均月增资6.75元。 增资自1983年10月1日起执行。是年,根据劳动部(1984)劳薪字204号文件精神, 对粮食、 商业、外贸等9个单位原执行非八级工资制的4325名职工,按新定工资 标准,以本人现行月标准工资10%予以补贴。同时,对全县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 6124名亦工亦农人员,从1983年11月1日起,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6元。 1985年,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通知》中指出:职工工资随同企 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逐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脱钩。此次参加 工资改革的103家企业, 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待遇3077人,人均月增资2.48元; 提高定级工资标准的4360人, 人均月增资7.41元;参加套改新工资标准的19528 人, 人均月增资3.98元;套改后升级的18061人,人均月增资9.39元。改革后的 工资标准,自1985年7月1日起执行。 1987年,全县调资工作将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1.8元的升级和1986年3% 晋级三项工作结合起来同时进行。整个工作从1987年11月份开始,12月中旬基本 结束。1. 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全县县属企业205个,在干部岗位的4624人, 增资1914人,占总数的41.3%,月增资总额20992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22个, 在干部岗位工作的2219人, 增资787人,占总数的35.4%,月增资总额9902元; 集体所有制企业83个(包括供销系统),在干部岗位工作的2405人,增资1127人, 占总数的46.8%,月增资总额11090元。2.1.8元升级。全县县属企业1986年底在 职职工26497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计划内临时工),列入升级范围15396人, 升级8381人,占列入升级范围人数的54.4%。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12654人, 列入升级范围7317人,升级4001人,占列入升级范围人数的54.7%,月增资总额 22777元;集体所有制职工13843人,列入升级范围8079人,升级4380人,占列入 升级范围人数的57.9%,月增资总额24909元。3、按《厂长工作条例》规定使用 3%晋级指标为职工晋级。晋一级的138人,晋半级的545人,月增资总额8240元。 1989年, 为部分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资。 全民所有制企业技术人员 3645人,升级732人,占20%,月增资总额9999元,人均月增资13.66元;集体所 有制企业技术人员2993人, 升级561人,占18.7%,月增资总额7779元,人均月 增资13.86元。是年9月,调整了聘任后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是年,按 鲁政发(1988) 59号文件精神,利用新提效益工资为31792人浮动了工资,人均月 增资6.47元。 1990年,为企业职工增加标准工资。市属以上企业236个,职工37313人,列 入增资范围28988人,月增资额542897元,人均月增资18.77元。其中全民所有制 企业130个, 职工21676人,列入增资范围16459人,占76%,月增资总额307197 元, 人均月增资18.7元; 集体所有制企业106个,职工15637人,列入增资范围 12529人,占80%,月增资总额235700元。人均月增资18.9元。 1992年,对1984年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年限满8年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 技校毕业生以及评聘了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固定浮动一级工资, 共 3454人。其中固定一级的135人、固定半级的3319人,月增资总额22334元,人均 月增资6.5元。 1993年,实行年功工资。全市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经济效益好、 工资基金比较充足,具有较强支付能力的,均从1993年1月起,对在职的固定工、 劳动合同制工和1970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实行年功工资, 年功工 资标准每年1元。据1993年9月统计,全市439个企业,职工43348人,实行年功工 资的企业432个, 占98.4%;职工33628人,占77.58%,月增资总额393188元, 人均月增资11.69元。 1994年11月, 给企业职工套改技能工资标准。 按照山东省劳动厅鲁劳发 (1994) 368号文件《关于适当解决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企业工 资承受能力, 给518个企业48457名职工套改了技能工资标准, 月增资额 4561757.4元,月人均增资94.13元。调整后的工资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 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全市企业实行了 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80元,自1995年5月31日起执行。本标准 适用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四节工资水平 清末,境内63家较大的工商业,工人人均年工资额30-50元。 1939年,全县396家工商业,工人人均年工资额40-60元。 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领导的党政军及企事业单位实行供给制。 1955年7月, 实行货币工资制,荣成执行三类工资区标准。1980年提高到四 类工资区标准。1985年提高到五类工资区标准。1986年提高到六类工资区标准。 建国后,职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1965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年工资 额549元,为1949年的2.8倍。十年“文化大革命”中,职工工资水平下降。1975 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人均年工资额515元,比1965年下降6.2%。1978年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工资有了大幅度提高。1995年,全市市属以上全民所有制 职工人均年工资额5367元, 为1978年的9.5倍; 集体所有制职工人均年工资额 4167元,为1980年的6.3倍。 荣成市(县)部分年份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表 ┌──┬───────────┬─────────────┬────────────┬─────────┬───────┐ │年份│职工人数 │工资总额 │职工年均工资 │为上期末的 │年均递增(减) │ │ │ │(万元) │(元) │(%) │ │ │ │ │ │ │ │(%) │ │ ├───┬───┬───┼────┬────┬───┼────┬────┬──┼────┬────┼───┬───┤ │ │小计 │全民 │集体 │小计 │全民 │集体 │小计 │全民 │集体│全民 │集体 │全民 │集体 │ ├──┼───┼───┼───┼────┼────┼───┼────┼────┼──┼────┼────┼───┼───┤ │1949│2749 │2749 │ │54 │54 │ │196 │196 │ │ │ │ │ │ ├──┼───┼───┼───┼────┼────┼───┼────┼────┼──┼────┼────┼───┼───┤ │1952│5135 │5153 │ │188 │188 │ │366 │366 │ │+186.74 │ │23.14 │ │ ├──┼───┼───┼───┼────┼────┼───┼────┼────┼──┼────┼────┼───┼───┤ │1957│9762 │9762 │ │498 │498 │ │511 │511 │ │+139.62 │ │6.9 │ │ ├──┼───┼───┼───┼────┼────┼───┼────┼────┼──┼────┼────┼───┼───┤ │1962│8973 │8973 │ │459 │459 │ │511 │511 │ │+100 │ │0 │ │ ├──┼───┼───┼───┼────┼────┼───┼────┼────┼──┼────┼────┼───┼───┤ │1965│8458 │8458 │ │464 │464 │ │549 │549 │ │+107.44 │ │2.4 │ │ ├──┼───┼───┼───┼────┼────┼───┼────┼────┼──┼────┼────┼───┼───┤ │1970│9984 │9984 │ │656 │477 │179 │478 │478 │ │_87.07 │ │_2.74 │ │ ├──┼───┼───┼───┼────┼────┼───┼────┼────┼──┼────┼────┼───┼───┤ │1975│11727 │11727 │ │940.22 │603.78 │336.4 │515 │515 │ │+107.74 │ │1.5 │ │ ├──┼───┼───┼───┼────┼────┼───┼────┼────┼──┼────┼────┼───┼───┤ │1978│19925 │19925 │ │1348.7 │1001.8 │346.9 │565.1 │565.1 │ │+109.73 │ │3.1 │ │ ├──┼───┼───┼───┼────┼────┼───┼────┼────┼──┼────┼────┼───┼───┤ │1980│ │ │7745 │1989.2 │1477.4 │511.8 │661 │ │ │ │ │ │ │ ├──┼───┼───┼───┼────┼────┼───┼────┼────┼──┼────┼────┼───┼───┤ │1985│38699 │23763 │14936 │3894 │2326 │1568 │2029.95 │979.95 │1050│ │+158.85 │ │9.7 │ ├──┼───┼───┼───┼────┼────┼───┼────┼────┼──┼────┼────┼───┼───┤ │1990│62280 │39146 │23134 │11717.9 │7708.9 │4008.2│3662.26 │1929.26 │1733│+196.87 │+165.05 │14.5 │10.5 │ ├──┼───┼───┼───┼────┼────┼───┼────┼────┼──┼────┼────┼───┼───┤ │1995│78116 │54792 │23324 │12658.9 │29404.8 │9718.1│9534 │5367 │4167│+278.19 │+240.45 │22.7 │19.18 │ └──┴───┴───┴───┴────┴────┴───┴────┴────┴──┴────┴────┴───┴───┘ 注:此表不含中外合资企业等其他经济类型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