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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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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工资清末、民国时期,私营工商业主少数采用月工资,多数采用年工资。 实行年工资的企业,允许职工在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三大节日预支,年终算总 帐,超支部分结转下年。有的是一年一小算(预支性的分配) ,三年一大算(俗称 清锅) 。建国后,全县企业单位一律实行月工资,临时工则实行日工资。企业职 工在加班或缺勤需要加发或扣发工资时才使用日工资和时工资。 计件工资民国时期,私营企业已有计件工资形式。建国后,纺织、刺绣等行 业实行计件工资较普遍。1956年,县手工业联合社为合理的推行计件工资,通过 调查研究, 制订出手工业制品计件工资含量指标。如生产钢顶斧子,4个人,日 基数12个, 每个0.45元,合格率99%,计件工资5.4元。“文化大革命”期间计 件工资制曾一度被废除。1978年重新恢复,县劳动局通过试点后全面推广。1983 年,县政府规定,凡能实行计件劳动的岗位一律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形式分三 种:全额累进计件、分档累进计件和超额累进计件。实行经营承包的单位,大都 将生产任务分解到班级或个人,与责、权、利直接挂钩。1995年,全市全民所有 制企业计时和计件工资总额1229.2万元, 占全年工资总额的55.82%。集体所有 制企业计时和计件工资总额4770.8万元,占全年工资总额的52.6%。 奖励工资1949年,40处手工业社(厂)试行计件超产奖,邮政、供销、粮食也 分别实行季度奖或年终奖。1956年开始实行超产奖、节约奖等五种奖。1959年实 行“跃进奖”。第二季度起试行一次性年终综合奖。“文化大革命”中取消奖励 工资。1978年恢复奖励工资制度。凡全面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按标准工资总额6- 10%提奖,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企业按标准工资12%提奖。1979年规定,只有 完成8项经济指标的企业可按标准工资总额8-12%提奖, 只完成主要经济指标的 企业可按标准工资总额的8-10%提奖。1984年后,企业内部对奖金的使用,可根 据生产需要自行决定。企业在实行“利改税”后,对奖金采取“上不封顶,下不 保底,国家征收奖金税”办法,扩大企业自主权。除节约、技术改革、合理化建 议和创造发明奖外,其他各种奖金均按超额累进办法征收奖金税。1985年,县财 政局根据全县企业单位“利改税”的实际,规定了企业单位奖金的提取比率。年 末, 按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全年奖金额按职工4个月的标准工资提取的不征税, 超过4个月、 5个月、6个月的分别按30%、100%、300%征收奖金税。1995年, 市属以上企业发放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6497.6万元,占职工工资总额20.9%。 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1988年在全市企业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 钩浮动。办法是根据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和利税总额核定下年工资基数与效益基数, 留足工资储备金后, 其余按比例浮动。1995年,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397个,占 市属企业总数的95%, 挂钩人数54741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7%。挂钩企业实 现利税5.15亿元, 比年初基数增长14%,挂钩浮动比例1:0.93。挂钩工资加上 政策允许挂钩外列支的工资合计, 全年应提工资总额3.54亿元, 人均工资总额 6464元。 津贴、补贴建国以来,荣成市先后实行的津贴有:学徒工生活津贴、野外作 业津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津贴、高温低温津贴、夜班津贴、收购废品人员津贴、 艰苦岗位津贴等。实行的补贴有: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房租补贴、交通 补贴、取暖补贴、洗理费、书报费等。津、补贴的标准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