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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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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对各部门劳动力实行统一调配制度。1958年劳动力调配失去控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受冲击。1976年恢复。劳动力调配的原则:一是坚持按计
划调节余缺,支持重点、新建单位,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推动生产发展。二是
照顾职工家属困难,如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照顾、军转干部家属等。三是照顾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四是技术专业不对口,所学非所用。
1993年始,逐步简化调配手续。职工在市内企业之间流动,不分隶属关系和
企业性质,只要企业双方同意且缴纳了养老金的,由企业自行办理。调入本市内
或调出本市外的, 仍由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972-1995年,调入本市内职工
4665人, 调出本市外职工3618人。其中1991年后,为770人解决了夫妻长期两地
分居生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