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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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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保甲兼有民事调解的职责。至清末,调解已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凡两 造争讼,如有可以和平解释之处,承审官宜尽力劝谕,务使两造和解”,“而刑事案 件应处轻罪刑者,原告于宣告刑名以前自愿呈请和解时,亦可参照本节办理” (1906 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根据东海专署地方法院1940年下半年制定的《区村 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41年3月,境内成立区(镇) 调委会,区以下若干行政村可 联合成立分会。至1945年荣成全境解放后,所有的区(镇)调委会都建立起来。区(镇) 调委会设委员9-11人,区(镇)长兼任调委会主任,民政助理员、群众团体负责人和农 民、 职工、青年、妇女代表及进步开明绅士为委员;分会设委员7-9人,于行政村中 推举或选举1人为主任,委员仿效区(镇) 调委会选举办法而行。1946年,根据实际情 况,村设调解组、说事组、评议组等调解组织,吸收处事公正、群众威信高的人参加。 1947年,因支援解放战争,调解组织有名无实。1950年秋季开始整顿,健全调解机构, 建立起区、乡、村三级组织。区调委会,由副区长或民政助理员任主任,区公所文书 和各群众团体负责人任委员; 乡调委会,由乡行政委员会分工1人任主任,由各村选 举出委员;村设调解小组。 1954年, 根据政务院颁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对全县12个区 (时石岛设县,管辖3个区)、123处乡的人民调委会进行全面整顿,健全了组织。1958 年3月,调委会改称调处委员会。9月,全县成立了21处人民公社,调处委员会归公社 领导,村改称生产大队,设调处小组。但因处于“大跃进”运动时期,直至1959年12 月,调处组织才普遍建立。1962年,调处委员会复称调委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 运动开始,调解组织瘫痪。 1973年5月, 县法院、公安局对全县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恢复整顿,全县1056个生 产大队,有1054个恢复了调委会,共有调解员5071人。公社根据地形、位置设立调解 片,设正副片长。1978年,公社设一名司法助理员做调解工作,并成立了信访、调委 会领导小组; 2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单位和农村生产大队设立调委会,生产队设调解 小组。年底,公社调委会与民政分开办公。1981年,全县1044个大队中有1042个建立 了调委会,有调解人员3469名,60%的调委会发挥了积极作用。1984年改称乡(镇)调 委会,村也设立调委会。全县共建立农村基层调委会1036个,县直属厂矿企业调委会 54个,能较好发挥作用的占90%以上。各乡镇司法助理员仍负责指导调委会的工作。 1987年建立起纠纷信息网络, 有纠纷信息员7333名,平均每37户1名。1990年底,普 遍建立起四级调解网络,即乡镇建立调解领导小组,管区设调解片,村(居委会)有调 委会,村(居) 民小组设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1995年,农村调委会有928个,厂矿企 业调委会有110个,其中一类调委会936个、二类调委会102个,共有调解人员3381名, 纠纷信息员7830名。 调解活动调解委员会成立初期,因工作水平低及未取得群众的信任,产生了纠纷, 有些群众宁肯找法院,也不找调委会。1941年,11个区仅处理了36起纠纷。在调解工 作中,调解人员存在模糊认识,把区、村的调解组织看成是司法机关,不经区、村调 解的纠纷,不得到上级法院起诉,这种状况直到1945年仍然存在。在处理问题中,不 是以政策、法令教育开导群众,而是以官僚作风来对待群众,致使群众混淆了调解与 审判工作的关系。1946年后,调解工作作风有很大转变。发生纠纷时,调委会先调查 研究,提出原则意见,先由说事小组说和,不成者由村、区调解委员会逐级调解。调 解工作做通后, 有的村采取群众评议,听取群众的反映后再作结论。1947-1949年, 因支援解放战争的需要,无暇顾及调解工作,调解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绝大部分乡镇对调解工作放松领导,调解人员存在怕得罪 人的思想,遇到纠纷,就向上级法院推,这种情况在全县能占70%。1954年后,对调 解工作加强领导,上述情况有明显改变。轻微的刑事纠纷和一般的民事纠纷,大部分 可在区、乡得到解决,法院的民事收案率由1953年的2370件下降至1954年的1056件。 1955年,县法院在4处基础好的老农业社试建了4个调解小组,要求其调解时一定要实 事求是,耐心说服,不要强迫压制,坚持原则,按政策办事。此后,这项要求一直作 为调解工作的准则来执行。但调解工作始终未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遇到各种运 动和个别年份发生灾害时,这项工作就无人过问,如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期间、 1960年发生的自然灾害时、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工作都处于瘫痪 状态。1958年,荣成县发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和调处委员会意见的报告》, 指出调解工作的职权范围是调处婚姻、债务、继承、家务等一般民事纠纷及人民内部 的白占、伤害、打架斗殴等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这个报告,1959年基层调处委员会共 调处案件6500余件,其中轻微刑事案件3900件。1965年,全县“四清”运动开始,突 出政治工作,贯彻矛盾不上交原则,有棘手的纠纷,几个村联合起来调解,互相协助。 1973年重新恢复调解组织后,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通过培训等形式促进了调 解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的提高。工作中,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队、大事不出片、 纠纷不积压、矛盾不上交、包袱不外推”。1973-1980年,全县共发生民事纠纷20589 件, 调解处结19039件,调处率为92%。进入80年代,县司法局接收了调解工作,调 解组织进入了一个稳定发展的阶段。特别是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待遇后,他们的工作积 极性更高,大部分纠纷都能在基层解决。工作中,继续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 的原则,以调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为目标,初步摸清了“春争地、 夏争水、秋争场、冬传嘴”的农村纠纷发生规律,为调解工作的正确开展奠定了基础, 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1982-1995年,全市共发生民事纠纷46395件,调解处结 42828件,调处率为92%。 1988年7月12日, 黄山乡五柳村调解主任郭信芝获全国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先进个 人三等奖。1991年山东省司法厅分别授予崖头镇河南村、宁津镇宁津所村调委会防止 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一等奖, 个人一等奖者有6人。1994年,在司法部召开的第三 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寻山所调委会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称号,并颁发锦旗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