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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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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依据中央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县
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公安机关配合,仅用10个月的时间,集中审理了一批反
革命案件,判处了一些反革命罪犯死刑、无期徒刑,促使社会政治、经济形势进一步
稳定。在1952年的“三反”、“五反”运动中,根据上级部署,法院把打击经济领域
的犯罪活动作为中心任务。但运动中打击面过宽,在有些经济部门形成人人过关的局
面。1955年,在第二次“镇反”运动中,县法院仍把打击的重点放在反革命分子身上。
全年审结刑事案件50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17件,占43%。工作中对人民内部矛盾、
纠纷及轻微犯罪惩罚过宽过重,偏重处罚,忽视教育,以致形成讼累,平均每年发案
达450余起。 1958年全县开展了“整风反右”和“大跃进”运动,提出了“苦干三个
月,争取在全县范围内基本消灭犯罪,达到安全县、团结县的目标”。刑事案件的侦
察、预审往往是一个审判人员包到底,在对案件的处理上,重视快速,忽视质量,全
年处结刑事案件792件, 是建国以来处结刑事案件较多的一年。1960年刑事案件主要
针对生产救灾、打击破坏生产和偷粮、抢粮及煽动闹事的犯罪分子。是年,刑事审判
中的一些必要程序得以恢复,对保证案件质量起了较好的作用。但同时受左倾错误影
响, 工作中常有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发生。1960-1969年,审结案件1135件,平
均每年113.5件,其中以反革命、盗窃、斗殴伤害为主。
1973年县法院恢复成立, 至1979年共审结案件353件,平均每年50件,其中以斗
殴伤害、强奸、盗窃为主。特别是粉碎“四人帮”反党集团后的1977年,在实际审判
中,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少捕少杀,给出路”。1980年1月1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法
可依,严格依法办案,办案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1983年, 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历时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
动的斗争。1983年审结案件319件,1984年审结203件,1985年审结87件。1986年后,
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继续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
济犯罪分子,打击的重点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及流窜犯罪、团伙犯罪和经
济犯罪方面。 对重大复杂案件坚持提前介入, 把工作延伸到批捕起诉阶段。 1986-
1990年,共受理675件,审结673件。1991年重点打击盗窃、拐卖妇女儿童、强奸、伤
害、 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年共审判上述几类刑事犯罪案件124件,判处罪犯
157人, 分别占判处案件总数和人数的71.2%和82%。1992年,在把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案件作为打击重点的同时,特别把经济领域的犯罪放在突出
位置,予以严厉打击。正确适用缓刑,减少“两劳”人员重新犯罪。1993年针对刑事
犯罪有所上升的实际情况,加强打击力度,结案数比上年多61件,38人,是严打结束
以来受理刑事犯罪案件最多的一年;并对一段时间内走私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依法对
9名走私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1994年后,继续贯彻严打精神,严厉打击经济犯罪,
惩治腐败分子。1995年,共审结案件241件,其中经济领域的犯罪29件,有7人被判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108件;伤害24件;强奸17件。自1991-1995年,共受理刑事
案件1057件,1413人,审结1054件,137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