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审判制度 资料库:威海市情志书库 章节:荣成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3/article/67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a/section/3/article/67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根据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制,县级法院为第一审级。审判过程 中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监督制度;被告人在刑事 诉讼中有权为自己辩护,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荣成县在开展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中,根据上级指示 精神,“凡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的管刑由县政法领导小组审批;十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管刑由县委审批;有关特务、现行反革命、县级 以上人民代表等刑事案件的量刑,均由县委研究,做出意见,并由法院执行”。1958 年,刑事诉讼的一些必要程序制度曾一度被取消,公、检、法合署办公,分工不明确, 律师制度被废止, 直至1960年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1963年5月20日,中共荣成县委 作出了关于刑事案件审批权限的规定,视刑罚的轻重分别由县委常委、法院审判委员 会研究决定及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复核审批。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正式实施。按照两法的规定,审判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一审组织形式是独任制和合议制。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在法定期限内, 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二审组织形式是由3-5 人组成合议庭,既可书面审理,也可直接审理。二审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不得上诉和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