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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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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丁银清初,田赋与丁银分别征收。清雍正八年(1730年)“摊丁入地”,推行地
丁银的征收制度,每年分春秋两季,即俗称上忙、下忙征收,春以2月、秋以8月开征。
按清制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规定,1735年荣成设县
后,共征收地丁银10693.3两,另有各种附加:按地丁银14%征收耗羡银1497.1两,德
麦折色银296.27两,应解德麦耗银36.7两,地丁脚价银121.6两,德麦脚价银4.8两,
折色脚价银32.23两。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 十月,又将各种土贡并与地丁项下征
收,荣成负担的土贡有6项,分别上缴户部、礼部,计有:水胶22公斤、棉花0.6公斤、
牛筋100公斤、苍术1公斤、狐皮47张、牛角弓面21副,共折银56.3两。乾隆二十四年,
境内窑南坡村大粮地797亩,额征银14.74两,拨给文登县就近管辖征收。清嘉庆年间,
农民交纳的地丁银按制钱合银,“此本便民之法,实重民”。各州县官为中饱私囊任
意增加银两的折钱数,清道光八年(1828年),每两银折收京钱4000文左右,而当时山
东银价每两折京钱2700文。道光十五年(1835年)秋,荣成遭风灾,庄稼颗粒无收,但
登州府讳匿不报,上忙、下忙钱粮照征,“灾民竭蹶完纳”后,纷纷去奉天讨饭。第
二年青黄不接时, 上忙钱粮又开征, 并劝捐钱粮。 至道光年间, 荣成实征地丁银
10163.1两。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 ,划与英租界正银1491.9两。至清末,实有地
丁银8671.2两。
地丁与田赋民国初年,沿袭清朝旧制征收,银两折收银元。1912年,因土地沙化
减免地丁银41.5两。1913年,增收地丁银14.7两,实征地丁银8644.4两,每两折收银
元2.2元(正税1.8元,省税0.4元),共征19017.7元。1916年加征并卫地丁银481.1两,
全县共征地丁银9125.5两,折银元20076.1元,并按10%征收附加共2007.6元。此后直
至1923年一直按此比例征收。1927年,随同地丁附征地方教育费、警察警备附捐等,
按每地丁银1两附征各项附捐1元;此外,还附征地方临时费0.6元,合计本年1两地丁
实征银元8.36元。1929年,地丁正银9159.4两,每两按2.2元计征,附加按1.8元计征,
除按章留支3%征解费外,实解35537.1元,荣成县长邢振荣把这些钱都送给了刘珍年。
1930-1934年,每年的地丁附加都在6元左右。
1935年,因地丁名不符实,改称田赋,废除银两,改征银元,以亩派征,将上忙、
下忙改为第一期、第二期。1936年,地丁正银9125.5两,每两正税3.3元,附加5.9元。
是年,山东省政府承认“人民负担实觉过重,征收正税额每丁1元,限制附加1.5元”,
而荣成加至1.798元。1939年县长胡守恒以慰问前方将士为借口,强征慰劳捐19605.5
元,横征暴敛名目繁多。
田赋与公粮改革田赋制度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初期,沿袭国民党政府的
田赋征收体制。 6月开征田赋,至1941年上期田赋都是按旧有形式征收的,但这种田
赋制度弊端很多,特别是粮、地不符,如土地屡有变动,而粮银却仍属旧主,形成了
穷人有“粮”(田赋)而无地,豪绅有地却无“粮”。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县抗
日民主政府决定对旧田赋进行改革,初步提出了“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按登记地
亩征赋,废除“民粮”与“屯粮”的区别,统一征收,对贫困户和抗日官兵家属免征。
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发出《告全县同胞书》,大意是:值此兵荒马乱之际,
田赋流弊日多,民主政府是民众自己的政府,是为民众谋利益,为此,政府才有整顿
田赋之计划。首先从土地登记入手,掌握地亩确数,再根据地质的优劣、土地多寡,
适当加减其银两,以期粮地相符,达到合理负担。政府号召,为坚持抗战而整顿田赋!
首先是登记土地。实际上1940年秋,一区就有个别村进行地质调查,但因战争形
势恶劣而停止。 1941年夏, 土地登记全面展开,可达674个村,占全部行政村的98%
(日伪控制区暂缺)。1942年春,按每户土地产量和人均占有粮食征收田赋,因按收成
产量计税,不利于鼓励耕作政策。1943年,对田赋进行改革,废除了银两制,实行按
地级(产量) 累进征收,折成代金完纳。把土地分成17级,1级平均亩产20公斤,17级
平均亩产237.5公斤,以每人占有粮食75公斤,税率1%计算,每增加5公斤,税率提高
2%,一直累进到最高税率35%,人均产量200公斤为止,对产量在75公斤以下者一律免
征,免征贫户公粮不超过总数的20%。1946年实行新的田赋征收办法,重新评定地级,
将耕地划分为20等60级, 以每亩产量5公斤为一级,到最高300公斤为60级,每3级为
一等,荣成最高地级为32级,每亩平均产量70.2公斤。地级产量评定后,根据各户人
均产量的多少划分成五等户, 累进征收。人均产量在450公斤以上者为一等户,300-
450公斤者为二等户,150-300公斤者为三等户,50-150公斤者为四等户,50公斤以下
者为五等户。这种征税方法一直沿用至建国初。
征收救国公粮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为抗日的需要,在征收田赋的同时征收救
国公粮。初期按旧有地亩银两,划分成10等户(有的敌战区、游击区未能划分),将粮
秣任务摊派到户,征收面在15-50%之间,重点放在富农以上的阶层。这种方法虽然符
合当时“有钱出钱、有粮出粮”的政策,但也使得这些农户负担过重。1941年开始实
行公平负担,荣成叫筹募,以每人为单位,视其占有土地的多少及其他动产、不动产
收益数目划分等级,累进征收。这种征收方法,征收面达60-70%,免税户占30-40%,
因此很得民心。当年境内闹饥荒,野菜都不够吃,但广大群众忍饥挨饿,仍踊跃缴纳
公粮。1943年,按照同一税收办法,田赋与公粮合并征收,分别计算。
税率1940年, 按原有粮银数9474.2两征收,在行政区内共征田赋2次,上期每两
按6元(正税2元,地方附加2元,军事附加2元),下期每两按14元征收(正税2元,地方
附加2元,军事附加10元) ,共征收106540.1元;征收救国公粮3次,每两约征粮60公
斤, 折币48元,柴草每两约征150公斤,折币9元,村经费约每两折币5元,以上共计
征82元。在敌战区、游击区采用银两制,但实际上并不能如数收讫。1941年,上期田
赋布征9000两(折币12元),实际完成9236.6两。1942年,上期田赋每两折收30元,共
征小麦109.2万公斤, 占总产的15.2%;下期田赋每两折收100元,因日军“扫荡”未
能完成任务。1943年,上期田赋按每两折收60元,下期按产量的3%征粮,折成代金,
共征田赋、 田赋陈欠50.7万元, 公粮374.4万公斤, 公粮1公斤带征柴草1.5公斤。
1944年, 上期田赋按产量1%折币,下期按产量4%折币,每亩可征田赋1-1.5公斤,约
占公粮的1/4, 全年共征田赋、公粮、柴代金折粮4406.7万公斤。1945年,上期按产
量每公斤0.04元计征, 下期按每公斤0.2元计征,在解放区征粮,敌战区、游击区主
要收款,全年荣成、石岛两地共征田赋折币995元,公粮318.5万公斤。
1946年,因战争重起,重征被豁免的全年田赋,荣成以征收复员军费的名义代替
了上期田赋, 按产量的7%征收,共征345.4万元,自愿捐助36万元;下期按地级产量
的5%征收,共征田赋公粮713.5万公斤,并按公粮征收额加征25%的地方附加,共征附
加粮156.8万公斤。 1947年,上期田赋按每公斤产量1.1元征收,下期按每公斤产量4
元征收, 公粮附加增至30%。1947年的田赋比上年略高,主要原因是为支援解放战争
所需。 1948年,上期田赋按产量每公斤16元征收,下期田赋每级地征粮0.1公斤,每
亩约征0.7公斤左右, 非耕地免征。 公粮附加按13%征收,田赋、公粮合计每户负担
12.3公斤。 荣成县应征公粮964万公斤,实征886.2万公斤;应征田赋121.3万公斤,
实征117.1万公斤。石岛市应征公粮7万公斤,实征6.5万公斤;应征田赋1.7万公斤,
实征1.65万公斤。两地共拖欠82.6万公斤。
农业税收建国初期,山东省统一了农业税,取消了田赋征收制度,田赋改称农业
税,又称公粮,仍以征收实物为主。重新调查核实耕地亩数和调整地级,实际负担地
亩82.2万亩,比1948年增加了0.5万亩,地级由每亩平均7.45公斤减为7.1公斤。1949
年, 荣成县预征田赋71.8万公斤,实征75万公斤;征收公粮997.1万公斤,包括上年
拖欠82.6万公斤;公粮、田赋合计平均每亩负担13.1公斤。石岛市预征田赋1.05万公
斤,实征1.55万公斤,征收公粮7.75万公斤,公粮、田赋合计平均每亩负担7.9公斤。
1949年进行了典型调查,平均每亩负担14.1公斤,每人负担38.8公斤,负担占实产的
26.4%,去负担后每人平均实有粮108.5公斤。
税制1951年对老解放区的农业税仍采用比例税率。1952年制定了《农业税法》,
总方针是“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
加”。农业税征收办法是以户为单位,根据农业收入,按每人扣除50公斤免征额后,
每50公斤按10公斤计征,全年计算一次,分夏秋两季征收,农业税稳定在6.7%的比例
上,这是自战争年代以来农业税的最低水平。1956年,农业税在确定常产和税负后,
由农业合作社统一缴纳,不再向农民个人征收。1958年6月3日,国家颁布了《农业税
收条例》 ,全国平均税率15.5%,荣成税率为13.6%,地方附加15%,以生产队为单位
交纳公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由粮食部门收纳后,折款上缴县财政。1961年,灾
荒严重, 中央实行减免税政策,并将农业税附加率由15%降至10%。自1960-1962年,
农业税一直贯彻“增产不增税”和受减免的政策。1964年,提高农业税附加的比例,
最高不超过15%。自1971年起,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73年9月,荣成县农
业税由征收实物改征代金。 1985年5月,改革农业税征收制度,由以征粮为主改为按
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由实物税收改为货币税。
税额1950年, 征秋粮7252.7吨,上季尾欠5.9吨。1951年实征8549.4吨,占总产
量的14.7%; 附加1710.3吨,占总产量的2.9%。1954年,依率征粮6799.3吨,夏冬减
免294.8吨,实征6808.3吨。1957年,共征公粮及附加(15%) 12439.4吨。1958年,依
率计征标准粮10146.6吨,实征13199吨,占总产量的17.7%,平均每亩负担11.8公斤,
地方附加15%。 1964年,粮食总产6.5万吨,依率计征0.76万吨,平均税率11.7%,折
款171.9万元。 秋,为增加教育经费,农业税附加由10%提高到15%。此后至1978年,
税率一直稳定在这种水平,税收额在200万元左右。
1979年6月,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执行起征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农
业税起征点的标准。 山东省规定以农民人均粮食180公斤、人均分配40元为起征点,
不足者免征。在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由承包户缴纳农业税,按亩计算,每亩
平均12元左右。
农林特产税1983年12月开征。 开始主要对养殖和果品征收,养殖的税率为10%,
苹果为15%,瓜类为10%,其余果类为10%。1994年重新调整了税率,扩大了征收范围,
从事水产捕捞的税率为8%,冷藏为5%,海珍品养殖为25%,苹果、梨为12%,瓜类为8%,
其余水果为10%。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1日开征。 税率分三等,分别为2.65元/平方米、5.3元/平
方米和6元/平方米。
契税1986年重征。
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统称“农业四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