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1950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
位现金管理实施办法》,12月28日,政务院又颁布了《货币管理实施办法》。现金管
理的基本精神是:各单位收入现金,除准予保留的库存现额,必须存入国家银行,把
现金使用控制在国家规定允许和计划经济需要的范围内,将各部门闲置的货币资金最
大限度地集中到银行,扩大信贷资金来源,达到稳定金融、促进生产、繁荣市场的目
的。《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禁止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信用往来,相
互间经济往来的货币收入和支出,由银行组织划拨和清算”,集中短期信用于银行,
并要求各单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报送银行监督。这种管理制度一直延用到1977
年11月28日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 发布之日止。1978年10月1日,国务院颁
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977年的决定,从此现金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现金管理的实施根据国家规定, 人民银行于1950年4月对所辖国营企业、事业、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各集体经济单位,普遍核定库存限额,并具体规定现金的
使用范围:只限于发放工资、差旅费、农副产品采购、个人的其他支出以及结算起点
3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其余由银行转帐结算。供销社销售兼收购,应事先提出申请,
银行同意后,可用收入现金直接支付。单位收取的现金,除规定库存数额以外,必须
当日或次日上午存入国家银行,严禁携带现金外出采购,禁止发行变相货币等。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 原有现金管理办法滞后。1955年3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的指示, 改进现金调拨工作,推行《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是年6月份取消
了汇差入库暂行办法。1960年,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的指示》中规定,
“人民公社各基层核算单位和所属企业的现金,除了按保留一小部分备作临时开支外,
其余一律送存银行和信用社”、“人民公社内部各单位之间以及国营企业的经济往来,
都应当通过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实行非现金结算” 。1962年7月10日,中央又批转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的请示报告,即根据农村社队规模缩小,收入现金数量较少这种情况,
除对人民公社一级仍按原来规定实行现金管理和转帐结算外,对公社以下农村社队不
实行现金管理。荣成县随即参照执行,并对公社以下农村社队的现金,根据自愿的原
则,欢迎存入国家银行和信用社,按存款办法计付利息,收购农副产品一律使用现金
而不实行转帐结算。1973年6月,恢复了农村现金管理工作,并对全县848个受现金管
理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了检查,重新核定了库存现金限额。翌年,农村现金管理工作
全面展开, 受现金管理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390个,农村生产大队和生产
队5241个。
80年代后,荣成市金融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和国务院的各项规定,对在银行开户的单位进行了全面的现金库存检查或抽查,并根
据业务量的大小,重新核定出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各开户单位主动接受银行的审查、
监督,合理使用现金,财务制度较为健全。90年代后,由于金融企业多家竞争,企业
多头开户,货币资金体外循环,超出库存限额坐支,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借出、借入、
赊销预付等现象较为严重。
第三节 现金管理与实施
现金管理1950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
位现金管理实施办法》,12月28日,政务院又颁布了《货币管理实施办法》。现金管
理的基本精神是:各单位收入现金,除准予保留的库存现额,必须存入国家银行,把
现金使用控制在国家规定允许和计划经济需要的范围内,将各部门闲置的货币资金最
大限度地集中到银行,扩大信贷资金来源,达到稳定金融、促进生产、繁荣市场的目
的。《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禁止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信用往来,相
互间经济往来的货币收入和支出,由银行组织划拨和清算”,集中短期信用于银行,
并要求各单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报送银行监督。这种管理制度一直延用到1977
年11月28日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 发布之日止。1978年10月1日,国务院颁
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977年的决定,从此现金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现金管理的实施根据国家规定, 人民银行于1950年4月对所辖国营企业、事业、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各集体经济单位,普遍核定库存限额,并具体规定现金的
使用范围:只限于发放工资、差旅费、农副产品采购、个人的其他支出以及结算起点
3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其余由银行转帐结算。供销社销售兼收购,应事先提出申请,
银行同意后,可用收入现金直接支付。单位收取的现金,除规定库存数额以外,必须
当日或次日上午存入国家银行,严禁携带现金外出采购,禁止发行变相货币等。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 原有现金管理办法滞后。1955年3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的指示, 改进现金调拨工作,推行《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是年6月份取消
了汇差入库暂行办法。1960年,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的指示》中规定,
“人民公社各基层核算单位和所属企业的现金,除了按保留一小部分备作临时开支外,
其余一律送存银行和信用社”、“人民公社内部各单位之间以及国营企业的经济往来,
都应当通过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实行非现金结算” 。1962年7月10日,中央又批转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的请示报告,即根据农村社队规模缩小,收入现金数量较少这种情况,
除对人民公社一级仍按原来规定实行现金管理和转帐结算外,对公社以下农村社队不
实行现金管理。荣成县随即参照执行,并对公社以下农村社队的现金,根据自愿的原
则,欢迎存入国家银行和信用社,按存款办法计付利息,收购农副产品一律使用现金
而不实行转帐结算。1973年6月,恢复了农村现金管理工作,并对全县848个受现金管
理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了检查,重新核定了库存现金限额。翌年,农村现金管理工作
全面展开, 受现金管理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390个,农村生产大队和生产
队5241个。
80年代后,荣成市金融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和国务院的各项规定,对在银行开户的单位进行了全面的现金库存检查或抽查,并根
据业务量的大小,重新核定出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各开户单位主动接受银行的审查、
监督,合理使用现金,财务制度较为健全。90年代后,由于金融企业多家竞争,企业
多头开户,货币资金体外循环,超出库存限额坐支,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借出、借入、
赊销预付等现象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