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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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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补助在计划供应指标内,为改善群众生活,每逢国庆节、元旦、春节,粮食
部门按适当比例调剂粮色,增加食油供应量。1963-1979年,每次以粗调细不超过2公
斤,食油增加50-100克。1980年后,节日补助日趋丰富,补助品种包括食油、大豆、
大米、花生、香油等。食油、大豆一般增加0.5公斤,大米2公斤以上。
劳动补助凡不从事体力劳动的干部、职工、学生,在参加体力劳动时,均给予劳
动补助,每日100-150克。1975年规定,每人每日补助250克。
会议补助自1962年起, 对参加会议的非脱产人员, 每日补助50克,1977年改为
250克。1980年后取消。
民工补助凡参加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基建项目的民工,自1969年起,每人每
天补助原粮250克、食油100克。
育种人员口粮补助荣成赴海南岛育种人员每人每月补助7.5-10公斤。
老干部粮油补助自1983年起, 对离休干部实行粮油补助。1937年7月前参加工作
的老干部、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担任地、专级职务及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
作、14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每月补助食油0.5公斤,定量内供应大豆1.5公斤,面粉、
大米任选。 其余离休干部每月补助食油0.5公斤,定量内供应大豆1.5公斤、大米1.5
公斤,余者全部供应细粮。
个体劳动者口粮补助自1985年1月起, 凡原为城镇居民的非农业人口从事个体劳
动,按国营企业职工同工种粮食定量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