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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定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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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产定购的基础在于定产。 1955年为纠正购过头粮的偏差, 中共荣成县委根据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首先进行定产、定购、定销的试点工作。通过对农 户调查,作出比较合理的定产方法。定产不以当年丰歉评定,而是以常年或前三年平 均产量为基数进行评估,确定亩产量。 定购定产后,按土地类型制定定购比例,避免了购过头粮的偏差。一定三年,群 众易于接受。 1956年,全县定产总量8322万公斤,定购量619万公斤,定购比例全县 平均为7.42%。 预购在粮食定购的同时,对油料作物采取预购的方法,并付预购定金,扣除自食 油、种子外,按产量95%的比例预购。1961年改为合同定购,并予奖励。改革开放后, 国家加大了预购定金的发放力度, 预购定金的发放对象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但资金又有困难的商品粮生产区和售粮大 户。每年春播前预付部分价款,约占购粮价款的20%,待发放对象交售粮食时一并收 回。银行贷款,月息9.45%,由财政拨付。1986年预付定金为334万元,1987年为330 万元,1988年为365万元,1989年为370万元。1989年夏粮收购,市政府决定对完成国 家定购任务的农户和单位发放补贴款,每交售1公斤补贴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