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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私人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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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倒包40年代前,部分渔民与亲戚、家族、邻居一起拼凑资金购置渔具,或三五
人共租1只船, 各带同等数量的网具合伙作业。谁网里的渔货归谁所有,倒入各自的
包里,称之为“各倒包”。
船板主子(船主)无力租船和买船的渔民,不得不与船主合伙打鱼,所获渔物按工
具、劳力各半分配,工具所得的一半再按网三、船二的比例分配。
鱼行境内鱼行较多,1939年统计,俚岛有10家,石岛有26家。这些鱼行占有渔船
和网具,雇用渔民打鱼,捕获的渔物全部归鱼行收购,渔民所得全由鱼行而定。1931
年, 大鱼岛村渔民张从国给鱼行干了一年,仅秋汛所捕渔货就卖款1.5万元,最后结
算,张从国还倒欠鱼行2000元。足见鱼行对渔民剥削的残酷。
通仓组1944年, 马道烟墩角村曲元璋率先办起了3个“通仓组”。即渔民各带数
量相同的网具,共同使用一只船出海作业,捕获渔货统一销售,收入按劳资各半分配;
网具若有损坏,损失由大家负担。
互助组1949年,县政府召开第一次渔民代表大会,号召渔民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
路。 会后,曲元璋办起了全县第一个5人渔业互助组,随后成山卫蔡家庄村高恒山建
起了24人的渔业互助组。这种合作形式在全县迅速推广,到1953年,全县共有渔业互
助组1138个,劳力5813人。参加互助组的渔民所带船网工具共同管理使用,共同维修,
所有权归渔民所有,以每人的渔具新旧程度论价折股,作为年终收益分配的依据;劳
力分配实行百分制,由集体按每个人的技术高低、身体强弱评分,再按每人的分数多
少进行劳力分配。 年终分配前先按纯益的1%提取奖励基金,其余按资42%、劳58%
的比例进行分配。
联合体、股份制1985年后,境内又出现私人渔船从事海上生产。到1995年底,全
市共有私人渔船1831只, 其中小木船144只,体外挂机977只,12-39马力345只,40-
80马力361只, 100-135马力4只。是年,为加强海上管理,市政府号召私人渔船联合
作业, 到年底,私人渔船中成立了42个联合体、5个股份合作制。其分配方式按每个
人入股资金的多少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