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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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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在土地私有制时期,农民的生产经营计划多依据自给自足的原则制订。
农业合作化时期,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是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根
据自身的实际条件制订的。人民公社初期,农业生产和经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
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均无自主权。1961年后,随着公社、生产大
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确定,实行三级所有,自负盈亏,但生
产大队、生产队的生产经营计划、种植计划、产品销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仍受公
社统一计划的指导或指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从价格、税收、信贷及农副
产品收购等方面调整了农业政策,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开始从市场需求出发,因地制
宜地制定农业生产经营计划,沿袭多年的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计划管理体制逐步得
到改变。
劳动管理土改前,农民的劳动管理分为定租包干和地主监督雇农劳动两种。抗日
战争胜利后,广泛成立了农业生产互助组,集中劳力、牲畜、农具,本着互利互惠原
则,实行互换工日、牲畜或粮、工兑换。合作化以后,社委会对生产队采取土地、劳
力、牲畜、农具实行四固定和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和减产处罚的办法进行
生产劳动管理,生产队依据包工定额指标,对作业组实行小段计划、小段包工、小段
作业、小段检查验收的“四小”管理办法。人民公社初期,取消小组作业、评工记分
等劳动管理办法,劳力由公社统一调配,“大兵团作战”,出勤不记工,干活一窝蜂。
后贯彻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纠正了一级核算,权力下放到生产队,按照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推行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计酬、小段评比的管
理方法。“文化大革命”前期,无政府主义严重,劳动管理处于半瘫痪状态。后提倡
自报公议的“大寨记工法”,重新出现了“出勤不出力,干活一窝蜂”的现象。1978
年后,逐步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尤其1982年底,全面推行了“分田包干到户”责
任制,林、牧、副、渔各业相继实行专业承包,劳动管理由高度集中趋向分散,农民
独立安排劳动,独立组织经营种植。
财务管理土改前,地主自行设帐,记载着向农民出租土地的租粮、租金及放债的
收欠情况。农业合作化前,生产资料私有,农户经营自立,大多不设帐。合作化后,
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全社统一核算,民主理财,社委会设财粮人员,负责财务
管理、征购、分配及财务记载,民主讨论制订财务制度,控制日常开支,每年的决分
方案和重要开支项目,均由社委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人民公社化初期,实行
全公社统一核算,生产资料及劳力调配实行平调,财务管理十分混乱。后实行“三级
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各级都建立了财务管理机构,县设会计辅导组,公社
设会计辅导员,大队、生产队设会计员、现金出纳员、物资保管员等管理网络,负责
农村的财务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
了适应农村改革开放、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市(县)、镇(乡)建立了经管审计站,
增加人员,扩大了职能范围,担负着农村财务管理、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及与村民间的
提留统筹的收取、承包合同兑现等工作,并指导农户家庭的帐薄记载,搞好成本核算,
提高经济效益。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荣成市政府于1989年制定公布了《荣成市农村财
务管理制度》。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加强了农村经济的审计监督,在荫子等镇试行了逐
月审计农村集体收支单据,建立餐饮费台帐,并在全市实行财务民主、公开制度,对
村级主要经济收支、债权债务、合同兑现、农民负担、干部工资、招待费开支等村民
关心的经济事项,定期向群众张榜公布,把农村现阶段的财务管理工作,推向民主化、
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物资管理初级社时期,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社员将私有的牲畜、较大农具等生
产资料交社统一经营使用,由社付给适当报酬,这是集体物资管理的开端。高级社时
期,各社均建立物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物资保管人员,对粮食、油料等农产品以及
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物资进行妥善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定期清查,防止了霉
烂、鼠害、损失浪费、贪污盗窃等现象发生。
人民公社初期,实行“一平二调”逐级“共产”,物资管理无章可循。“共产风”
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物资损失浪费严重,甚至出现收获的地瓜不运回,埋在山里烂
掉的现象。1960年冬,开始纠正了“大跃进”和“共产风”的错误,对平调、共产的
物资由县、社逐级退赔。后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物资管理逐
步恢复了正常秩序。但经过这次大折腾,加上自然灾害,使多数生产队库无存粮,农
业机械和一般农具损失十之八九。人民公社化中、后期,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以及
高积累、低消费的政策,使集体经济逐步壮大,集体的财产、物资也迅速得到增加。
随之加强了物资管理,扩大了物资管理队伍,实行每库“两把锁”制度,由两名保管
人员进行管理,健全了物资管理制度,严格了出入库手续,建立了定期清库检查制及
保管、使用责任制。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分到户,农业机械、大
型农具及牧畜等财产物资,大多作价转让给个体经营,粮食及其他物资全部变卖,使
集体的财产物资30%转移为家庭所有,由农户实行经营管理。对集体保留的房屋建筑
物、企业设备、水利设施及大型机械等,采取企业承包管理及集体组织综合服务队,
实行统一管理或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