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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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社会,威海各工厂均无安全设施,也很少有劳动保护用品。工人每天劳动
时间有的长达十二、三个小时。一旦因生产事故受伤或因劳累致病不能上工,厂方
既不给医疗费,还扣发工资;若不能继续做工,则被解雇。
劳动保护 1947年5月, 威海卫市人民政府对劳动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工厂劳
动时间一般确定为每日10—11个小时,延长时间需征求工人同意,并给予奖励。夜
班、白班每周要调换一次。休假每月两次,工资照发。短工除“五·一”节外,休
假不发工资。女工例假三天,产假两个月。工人参加训练班工资照发(全年不得超
过15天),超过部分由工会补给。病假在一个月内工资照发。工伤死亡,厂方负担
医药费、丧葬费,发给家属抚恤金。16岁以下童工分配轻活,凡劳动繁重、妨碍发
育、有碍卫生和带有危险性的工作,均不得由童工或女工担任。
1950年下半年以后,威海卫市先后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全国
公私合营厂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工厂
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规。
1956年5月, 威海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全国第一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对
厂矿企事业的安全生产、环境卫生以及防止矽尘危害、沥青中毒等,均责成有关单
位制定具体条例,按章执行。
1957年下半年,威海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中的防暑降温工作的通
知》和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发布的《橡胶业汽油中毒预防暂行办法》,对劳动保护
工作进行三次检查, 并妥善处理145人的工伤事故和一起死亡事故。全市高温作业
的工厂、企业,或添置饮水、降温设备,或发放降温茶等。橡胶厂作出防止汽油中
毒的具体措施。
1963年以后,威海市认真执行劳动部制定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
标准》和国务院七个部关于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的联合通知。1972年,威海市设立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专业商店,到1982年底,经营品种达400余种。
1970年,威海市安全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各基层单位也建立相应的机构。
到1982年底,全市有10个单位设立安全科,有65个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全市每年
进行四次安全大检查,其中以五月份的“安全月”为重点。自1977至1982年底,多
次举办专业培训班,共培训司炉工517人、水处理工41人、安全员45人。
劳动保险 1953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公布后,威海市成
立人民保险公司。以保险形式,使工人、职员凡因疾病、工伤、残废、年老、死亡
和生育等事项,都可享受一定条件和一定标准的补助工资、医药费、抚恤金等待遇,
供养的直系亲属也享受一定待遇。全市工业、商业和供销系统(集体企业除外)中
有1,402名职工办理劳动保险, 保险金由单位拨付。“文化大革命”期间,威海市
保险公司撤销。 1980年11月威海市保险公司恢复后,即对16个国营企业的1,445名
职工、 47个集体企业的6,645名职工,全部实行劳动保险。到1982年底,全市实行
劳动保险的有145个单位、21,259名职工。其中,全民所有制的138个单位、20,927
人,集体所有制的7个单位、33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