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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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职官军户薪俸无记载。设屯田,令屯军自种自食。清代,以白银支付薪
俸,1729年(雍正七年),在守备署任事的门子、马夫的工食连闰银为六两。1735
年(雍正十三年),一名弓兵的工食连闰银为三两一钱。1932年,中威橡皮工厂男
工每天最高七角钱,最低四角;女工最高六角,最低两角;童工与女工同。德威火
柴厂按计件工资,女工每天最高一元,低的只有四角,童工低的仅一角。德裕恒绣
花厂, 女工每天最高四角,最低只有八分钱(面粉每袋为2.5元)。1937年,威海
卫管理公署雇员工资最高60元,最低20元;小学教员最高37元,最低10元。农村长
工的年工资,1932年为80至120元;短工在秋冬两季,日工资二角至三角五分。
建国后,工资制度经历三个阶段。
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阶段 1949—1952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大部分工作
人员实行供给制;学校、同营企业职工、留用的旧公教人员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机
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其他企业单位工资形式不一。供给制主要是伙食、服装、
津贴三项,其次是保育、保姆、妇女卫生、保健等费用,由国家包干供给。工资制
开始是以粮食为标准(小米180—360斤)。后来,逐步改为工资分制,即将工资分
数,以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规定的数量,按每月市零售牌价计算为货币发
给职工。1951年,威海市人民政府规定,每一工资分含小米2斤、小麦1斤、双龙白
细布1尺、 花生油0.3125斤、食盐0.3125斤、煤2斤。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
务院颁发国家工作人员、技术人员等八种暂行工资标准,并统一每一工资分的实物
种类和含量,即食粮8两、白布2寸、植物油8两、食盐2两、煤2斤。
供给制向工资制过渡阶段 1952年,国营工矿交通企业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
企业工人开始实行八级工资制。 同年7月,国家工作人员开始实行小包干制,即供
给制加津贴的办法, 共分29个等级,最高的为最低的20倍。1954年6月,小包干制
改为大包干制。1955年1至7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实行包干制的工作人员,
先后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工资分制予以废除。新的工资制度,依职务定级确定新
的工资标准。对原有的企业管理人员,则实行“保留工资”。
货币工资制形成阶段 1956年,全国进行全面性的工资改革,统一制定了国家
机关、文教卫生、商业供销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矿企业干部职务工资标准,
生产工人普遍实行八级(或七级)工资制。国家根据全国各地区物价的不同,规定
了11类地区工资标准,每类工资标准之间相差的幅度约为3%。威海市当时被确定为
四类工资区。
1956年工资改革后期,根据中央规定,威海市企业领导干部科长以上不超过20
%,厂级主要领导干部不超过13%。1957年,企业领导干部不实行奖励。1958年,根
据上级规定,学徒工学习期定为2至3年,并降低普通工、勤杂工的工资标准。1959
年,职工进行一次升级,工业、基本建设、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的工人,升级面为
30%; 农林、水利、商业为5%;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为1%或2%。1963年调整
工资,企业管理人员改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一般为20到22级,超高的维
持不动;机关、学校最低等级者上升一级。机关干部18级以下和企业事业职工升级
面为4%。1971年,调整低等级干部职工的工资,最低等级为:机关26级,商业10级,
供销社7级, 小学教师9级, 卫生技术人员20级;不及此等级的均上调到此级。对
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前的二级工、1966年底的一级工,均向上调升
一级。对上述三个年限还低一级的,有的调升两级。至年底,全市11,880名职工中,
增加工资的有2,026人, 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93元。1977年调整工资,全市参加调
整工资人员17,131人,增加工资10,207人,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4.9元。1978年,
对职工的等级作了个别调整, 调整面为2%,文艺人员另增加4%;共晋级341人,平
均每人月增资6.33元。1979年,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整工资,升级面
为40%,共升级6,429人,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5.92元。1982年10月,机关、文教、
卫生部门职工普遍调升一级工资,有的调升二级工资。
自1979年10月1日起, 威海市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平均每人每月
增加工资1.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