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募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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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洪武年间,“取其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三种来源。其征兵制中规
定: “民出一丁为军”,“其军皆世籍”。①1398年2月,魏国公徐达之子徐辉祖
等,征集民众为兵,驻守沿海卫所。永乐年间征兵制中规定:“初,三丁已上,垛
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至是,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
当军家蠲(juān) 其一丁徭。”②威海卫指挥、镇抚、千户、百户等官职,长子
可以袭父职,而庶子为舍人,要应征入伍;现役军人,长子为“军牙”,要接班从
军;庶子为“军余”,要服丁役。此外,有“练兵”制度,在农闲时调集农民进行
训练, 所练之农民称为捕倭屯田军。1403年(永乐元年)3月,都督朱复奉朝廷之
命,从威海至安东七个卫、从宁津到雄崖四个所,共调集40,000多农民加以训练,
“议耕、议守、议战”,③名为兵而实非兵。1437年(正统二年)以后,兵役制度
又有“征银以充召募”的规定,威海施行情况无考。
1661年(清顺治十八年),威海卫守备徐宏谟,招募青年800余名编为“乡勇”,
加以训练。北洋舰队驻泊威海卫后,募兵增加。1891年(光绪十七年),在威海、
文登、 荣成共招募海军练勇1,400人。驻威陆军也多为招募。招募后经过短期训练
即编入建制。初入伍时,营官押饷3个月,以防逃跑。然终不足额,每临大检阅时,
营官就匆忙雇用一些流民丐氓,穿上军装充数,只要在立正受检时风刮不倒即可,
事后遣散,营官可按足额编制领取军饷自肥。
1936年,威海卫管理公署实行训练壮丁的兵役制度。训练宗旨:为“普及壮丁
军事知识,增加地方自卫能力及筹办保甲”,受训期满的壮丁,编入国民兵役簿。
受训条件:凡本行政区内年满18至35岁的男子,除残废或精神病者;有职业者,或
在公署有公职者;曾服过兵役者;高中以上学校毕业曾受过军训者;在校学生,有
专门技术或因其他情况经公署核免者外, 均参加训练。训练时间:每期3个月,训
练500人, 依村庄大小和农户贫富为调训次序;首次调训多为富家子弟,群众称为
“挑富户兵”。训练情况:受训人伙食、服装等均自备。由于社会上流传着“受训
早, 早当兵” 的风闻,许多富户则想方设法逃脱,及至征调而去,纨 (正文第
528页) 子弟多吃不消,所以受训之壮丁不少是被富户雇用的。因抗战形势紧张,
壮丁训练不到年底即终止。
注解①:《明史》卷九十,第2193页。
②:《明史》卷九十二,第2256页。
③:《威海卫志》(清乾隆本),《新设捕倭屯田军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