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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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0年下半年开始,婚姻登记由威海卫市政府办理,山后区由区公所办理,
区公所每月向威海市政府汇报一次。 1954年8月,婚姻登记改由民政科统一办理。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婚姻登记由公社办理,直至1982年。
办理婚姻登记时,登记男女双方各持本村(或单位)介绍信,到威海卫市政府
(山后区到区公所)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书由男、女双方自具,方可领取结婚证。
1954年8月, 威海市政府规定,婚姻登记取消介绍信,建立婚姻登记申请书,申请
书由乡政府设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乡政府或居民委员会在接受申请时,作初步审
核, 对不符合规定者进行教育。1955年6月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发布
的《婚姻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