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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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设卫后, 即在文登、 宁海州境内设军屯18区,由军队自种自食。卫区内
“向无田地”,“原无征收起解例”。1646年(清顺治三年),威海卫守备署对屯
田加以管理和征屯粮。此时,屯地共有92顷31亩(内包括抛荒地31顷27亩)。第二
年,“守备于有光兼管屯田,极力开拓,渐次续报”。1657年(顺治十四年),编
制《屯粮清册》;1725年(清雍正五年),编制《赋役全书》。屯田分为熟地、抛
荒地、新垦地三种。1735年(雍正十三年)裁卫后,屯田完全划入宁海州(今牟平)、
文登、海阳等县管理。
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英)威海卫行政长官署公布官绝契(买卖土地)
和官典契(暂时典押)等规章。1924年7月1日,公布典卖产规章五条。1925年,颁
布补契规章三条,第二年又增补二条。规定补契人先填写申请报告书,请两名“公
证人”作证,由村董盖章后,逞递华务司,然后在该村张贴布告,如一个月内无人
反对, 方可补契。补契人需补缴五年的税银。1929年9月,对典卖产规章增补为八
条。同年11月,重定官典契规章十一条,官押帖(同间借贷)规章十三条。对绝卖
地产,按地价百分之四抽税,买、卖主各半;契纸每张一元,由买主负担。典契税
为典价的百分之一。押帖按放钱人所得利息的百分之十收税。以上各种契约,至英
强租末期统计,共发放绝契7.6万余张,典契4.9万余张,补契0.1万余张,押帖1.1
万余张。
1931年, 威海卫管理公署修订土地单行法规七项: 《修正官典活契章程》、
《修正官押帖暂行办法》、《编订无契民地补税补粮暂行规则》、《编订人民租用
公地规则》、《编订人民购买官地章程》、《编订官地临时出租章程》、《编订人
民报告公有土地奖励章程》。根据上述法规,实行土地注册,将民间各种契纸进行
一次清理,即验契和补契,并要土地报价,做到注册数和收税粮银数相符。对租用
公地建筑房屋,规定期满后,无偿将地上建筑物归公。对外国人租地,依据《中英
交收威海卫专约》第十三条规定,由威海卫管理公署发给永租契约,计地契84张、
土地900余亩。 同时规定,“俟将来威海卫完全辟作军港时,再依约给予相当代价
收回”。1931年1月,公布《厘定人民购买官地章程》;1933年7月,公布《官地出
租规则》;1934年5月公布《修正外人租地规则》;同年7月,奉行政院训令,规定
契纸式样及推收办法,将应纳田赋及正、附税额俱载入契内,以便稽核,防止偷漏
赋税。1936年,宣布所有官地暂停出租;同年12月23日,公布《补契投税章程》和
《绝契投税章程》,税金均为地价的百分之四,手续费或公证费各为一元。1936年
10月至1937年春,威海卫管理公署筹办过一次土地陈报。因过去征收赋税及核算亩
分,均以英租时之临时籍册作为凭借,其间有错误或遗漏之处,均需实地清查。由
于财政困难,故先实行区、村逐级陈报办法。为此,组成土地陈报筹备处,举办训
练班,并首先在码头区域开始试办。这次土地陈报,因抗战形势紧张未能展开。
威海抗日民主政权,对各村按土地多少征收公粮,支持抗战,并初步实行减租
减息。威海解放后,全市进行土地改革,焚毁旧地契,威海卫市人民政府颁发“土
地证”,至农业合作化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