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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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由区、乡、村三级行政机构负责,按威海卫
行政办事处的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排。建国后,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1950年
6月, 成立威海市复员建设委员会。1964年,改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由威
海市民政局领导。
复员军人回乡后,各村都召开欢迎大会,并宣布享受下列的法定优待:公有房
屋、场所、用具、物品的借用、租贷、售卖给私人时,有优先权;政府招人开垦荒
田时,有优先权;子女入学一律免费;本人免除一切公差、勤务。此外,对荣誉军
人供给粮食。 据1945年下半年至1946年上半年的统计,对回乡的100多名荣军,共
发给粮食75,520斤(其中细粮22,414斤) ,柴草56,621斤,款314,464元,并帮助
20人解决婚姻问题。
建国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把安置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
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如,办理
预备役登记,做好生活用品的供应;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对二、三等
残废军人和孤儿、单身汉的退伍军人,尽量安排到社、队企业;对带病回乡的,安
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对病残较重、生活有困难的,则给予优待和补助;对住房
困难的,采取自力更生和集体帮助、国家补助的办法解决;对精神病患者,重的由
国家收容治疗,轻的因生活困难的则给予临时补助;对义务兵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
给予治疗上的方便,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补助。
1949至1956年, 威海市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672人。1968至1982年底,接收
复员退伍军人4,201人, 其中回到农村的3,710人,占总数的88.3%;回城镇就业的
491人, 占总数的11.7%。1969至1975年,接收复员干部212人,1976年以后均改为
转业,分配适当工作,其家属也都得到了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