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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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优待 建国前,每当集会或看戏,均请烈属、军属坐在专设的“光荣席”
上,以示对他们的尊敬和关怀。日常他们乘车、购买商品等均给予优先照顾。新年、
春节期间,各村、街道均敲锣打鼓到烈属、军属户送光荣牌、光荣灯,贴对联。建
国后,威海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烈属、军属代表会议,表扬他们中的先进模范事迹,
征询他们对优抚工作的意见。
群众优待 在战争年代,每村都订有《拥军优属公约》,各群众团体都有拥军
优属计划,并将招待情况按期上报。在节日期间,各村还“保证军属有饺子吃,送
面、送肉、送菜”等。有的村还为烈属、军属免费治病。各村都帮助烈属、军属解
决土地、 发展生产。在解放后一年内,共帮助烈属、军属解决土地9,389亩,并为
烈属、军属代耕土地,做到了“先耕种,先收割,多打粮”。1945年,全市派工代
耕占80%, 固定代耕占20%。 1946年,对没有劳动力的户全部实行固定代耕,计5,
997亩;对有劳力的户则派工代耕一部分,计4,684亩。建国后,区划缩小,需全部
代耕的有312户、1,251亩,部分代耕的408户、1,060亩,实行代耕固定制和工票制
(以工票计工折粮)。到1955年,享受代耕的247户、644.5亩土地。实现农业合作
化后, 由代耕转为优待劳动日,有12.2%的户享受优待,优待工日24,990个。1981
年,全市优待工日折款48万元。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应征入伍的义
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 每人每年1,500分,使其达到或超过当地社员的平均生活
水平。单居烈属全家一口人者,按队平均分配水平1.5人计算,两口人者按2.5人计
算。
国家抚恤 在抗日战争期间,人民政府按期给烈属、军属发放优待粮,1944年
下半年至1945年上半年,共发放49万斤。建国后,改为发放抚恤金。1960年后,实
行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1979年底进行调整,扩大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从
1969到1982年,发放定期补助费674,714元;临时补助费256,014元。

威海市烈属军属补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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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 烈属定期补助 │ 烈军属临时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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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 │ 户 │ 人 │ 元 │ 户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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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9 │ 13,111 │ 201 │ │ 115 │ 3 │ 10 ┃
┃ 1970 │ 11,210 │ 213 │ 528 │ 11,878 │ 198 │ 776 ┃
┃ 1971 │ 11,947 │ 257 │ 721 │ 13,058 │ 533 │ 1,730 ┃
┃ 1972 │ 14,492 │ 311 │ 610 │ 25,392 │ 829 │ 3,216 ┃
┃ 1973 │ 14,914 │ 309 │ 615 │ 39,375 │ 597 │ 1,807 ┃
┃ 1974 │ 15,212 │ 297 │ 514 │ 49,915 │ 898 │ 3,672 ┃
┃ 1975 │ 15,921 │ 293 │ 682 │ 200 │ 9 │ 38 ┃
┃ 1976 │ 15,792 │ 307 │ 563 │ 11,784 │ 433 │ 1,369 ┃
┃ 1977 │ 16,209 │ 315 │ 616 │ 15,348 │ 302 │ 1,083 ┃
┃ 1978 │ 17,277 │ 413 │ 716 │ 21,849 │ 559 │ ┃
┃ 1979 │ 22,512 │ 396 │ 475 │ 26,447 │ 106 │ 525 ┃
┃ 1980 │ 54,388 │ 481 │ 558 │ 11,856 │ 252 │ 716 ┃
┃ 1981 │ 51,451 │ │ │ 4,776 │ │ 398 ┃
┃ 1982 │ 400,278 │ │ 970 │ 24,021 │ 4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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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674,714 │ — │ — │ 256,01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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