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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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 这是人民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
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实行监督。1978—1982年,共受
理提请逮捕的案件92起110人, 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80起96人,不批准逮捕11起
13人;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99起117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87起101人,免予起
诉8起11人, 不起诉4起5人。在审查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 ,达
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对所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
支持公诉。同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发
表公诉词和进行法庭辩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并保护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纪检察 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纪、触犯刑法,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查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依法查处非法搜查、打击
报复、诬告陷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重大责任事故等25起案件,维护了公民的人
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经济检察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查处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从立
案、侦察到起诉全过程,均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近四年中,共查出经济案件30起,
有力地打击了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
监所检察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
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了监督。协助监所工作,加
强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促使其思想转化。对他们既严格管制,又实行革命的人
道主义,搞好文明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保证了对犯人监管改
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控告、申诉检察 为便于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的检举、揭发,威海市人民检察
院通过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由检察机关处理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认真地
查处,维护法制,伸张正气,揭露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协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
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其他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并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
织,做好对决定免予起诉和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决定不捕不诉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
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还配合有关部门,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法制
教育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另外,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200多场次的法制宣传,印发宣传材料数千份,促进了社会治安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