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英)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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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强租期间的司法制度,系根据1901年英国枢密院所制定的威海卫法令第十
六条的规定,即所有在威海发生的案件,不论民事刑事,统归上海英租界高等法院
(又称按察使署)受理。因其按察司不常来威海,故一切民事和刑事判决权由威海
卫行政长官署办事长官代为执行。办事长官“行政事务太繁”,中国人诉讼的民事
案件由其正华务司受理;刑事及违警案件由其副华务司受理。对重要案件,行政长
官亲审,或先由华务司受理,后转行政长官判决。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呈请行政
长官复审(需交上诉费20元)。遇有重大案情,则由上海英租界高等法院按察司或
派人来威海判决。犯死罪者,经律师辩护而无由减刑,就地执行处决。凡初犯判处
6个月以上刑期者, 如“工作品行优良”,经典狱官呈准后,男犯减刑四分之一,
女犯减三分之一。重犯当年不减,次年按初犯照减。再犯及积犯,不予减刑。
诉讼手续采用村董负责制。英人将租占区域划分为26个区,每区设总董一人,
帮办二人。区内又分设若干村,各村设村董一人。所有民事诉讼,均需从总董处领
取英殖民统治机构所发的诉讼状,填写后经村董盖章,附诉讼费10元,送正华务司
受理。结案后,由败诉一方担负诉讼费。刑事及违警案件,则由村董负责将触犯刑
法者扭送就近巡捕房,转至副华务司审理。如村董知情不报要受重罚。
1904至1930年, (英)高等法院共受理民事案8,676件(宗)。其中,以债务
纠葛案最多,地皮房产案次之,财产继承案、婚姻案及商店倒闭案再次之。遇有重
大抢劫案(强盗案),由行政长官亲自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