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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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威海卫镇抚司下辖监、仓各一处。监设在镇抚司院内西南角,仓设在城里
西北隅,专司关押人犯。罪重者送监,罪轻者入仓。清代监、仓皆废除。
英国强租期间,区内设看守所一处,可容40人,关押判刑两个月以内的人犯。
判刑两个月以上的人犯, 押送刘公岛监狱。该监狱有男监18间,女监3间,可容百
余人。有典狱官一人(由刘公岛英国巡查兼充),总管狱中一切事务;男女看守长
各一人,医官一人,男女看守员若干人。1930年10月,国民政府收回威海卫后,区
内看守所尚关押犯人2名,刘公岛监狱关押男犯69名。女犯3名。其中被判处20年以
上徒刑的有数名,转香港英国监狱关押的11名。
1934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山东高等法院捐募6,260元,行政院拨款18,007元,
共计24,267元,在纪念路东端建监狱一座,能容纳人犯180名。
抗日战争期间,人民公安、司法机关羁押犯人无固定处所,由公安、司法武装
严加看管。威海解放后,接管固定看守所。1978年看守所按国家标准进行翻修并逐
步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