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沿革 1944年12月,在威海卫行政办事处内设威海卫司法科,专门负责处
理民事、刑事案件,工作重点是保护人民群众,打击和惩处一切破坏抗日的汉奸特
务等。 1945年4月,司法科下设押犯队。1946年,设训育队(劳改队)于观里村,
后迁至生子沟。 1948年精简机构,司法科撤销,1949年2月恢复建制。1950年因威
海区划缩小, 训育队划归荣成县。1951年3月,威海卫司法科改为威海卫市人民法
院(院址在今党校处)。1962年,内设接待室和刑事、民事两审判庭,下设温泉公
社人民审判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人员一部分调离,一部分并入“中国
人民解放军威海市政法委员会军事管制委员会(后改称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
军管小组撤销,威海市人民法院恢复原有机构。粉碎“四人帮”以后,于1978年先
后增设经济审判庭和蒿泊、田村两处人民法庭,司法人员增至50名。
刑事诉讼 威海解放后,在摧毁敌伪组织中,清理出一批汉奸罪犯,由公安局
起诉,司法科受理,威海卫市政府判决。血债累累的日本海军司令部翻译费元气,
便衣特务刘兰亭、颜洪洲,特务系“剿共”班长张克恭,翻译郑庭辉,土匪戚务本,
伪《新民报》编辑、税务员刘寰洲等被判处死刑;伪建设科长刘元珩,港务科长马
宗周,日本特务宋宗瑞,法院院长童敏,检察官张汝霖,推事崔孝曾,保安总队司
书邵德宏等被判处有期徒刑; 伪专员耿 (正文第494页)熙、伪文荣威游击招抚
司令张楚材,报送山东省政府处理。在农村,配合减租减息、反霸斗争,判处一批
罪恶累累、民愤极大的恶霸地主。
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威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处了一批不惩处不足
以平民愤的恶霸地主、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军政官吏、反动会道门头子和伺
机破坏捣乱的特务分子。1956年肃清反革命运动时,将潜伏在人民内部进行破坏活
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进行判处。自此,刑事审判的重点转入现行刑事犯罪方面。
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威海市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级,刑事
案件公开审理。张贴通告,公布案由、审判日期和地址,欢迎群众旁听。出庭者有
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民事诉讼 威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实行公平合理、双方自愿解决纠纷,
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原则;贯彻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将大部分案件处结
在基层调解组织。经调解不结者,再经法院调处,无效者以法律程序判决。解放初
期, 因旧社会的陈规恶习,遗留下大量的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50%以上。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婚姻案件大幅度下降;山岚、土地纠纷案件,
至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部告结。
人民陪审 1955年11月底,全市由各选区选出人民陪审员30名,审判工作转入
公开。 法庭设于纪念路4号,人民陪审员一次二人参加,事先阅卷,熟悉案情,参
与研究,出庭陪审。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后,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得到人民的监督,
增强法院的办案力量。同时,人民陪审员向人民进行法制教育,密切了法院同人民
群众的联系。“文化大革命”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被破坏。1980年,威海市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后,由各选民区选出人民陪审员64名。从此,恢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大大加强。
第四节 人民法院
视图
机构沿革 1944年12月,在威海卫行政办事处内设威海卫司法科,专门负责处
理民事、刑事案件,工作重点是保护人民群众,打击和惩处一切破坏抗日的汉奸特
务等。 1945年4月,司法科下设押犯队。1946年,设训育队(劳改队)于观里村,
后迁至生子沟。 1948年精简机构,司法科撤销,1949年2月恢复建制。1950年因威
海区划缩小, 训育队划归荣成县。1951年3月,威海卫司法科改为威海卫市人民法
院(院址在今党校处)。1962年,内设接待室和刑事、民事两审判庭,下设温泉公
社人民审判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人员一部分调离,一部分并入“中国
人民解放军威海市政法委员会军事管制委员会(后改称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
军管小组撤销,威海市人民法院恢复原有机构。粉碎“四人帮”以后,于1978年先
后增设经济审判庭和蒿泊、田村两处人民法庭,司法人员增至50名。
刑事诉讼 威海解放后,在摧毁敌伪组织中,清理出一批汉奸罪犯,由公安局
起诉,司法科受理,威海卫市政府判决。血债累累的日本海军司令部翻译费元气,
便衣特务刘兰亭、颜洪洲,特务系“剿共”班长张克恭,翻译郑庭辉,土匪戚务本,
伪《新民报》编辑、税务员刘寰洲等被判处死刑;伪建设科长刘元珩,港务科长马
宗周,日本特务宋宗瑞,法院院长童敏,检察官张汝霖,推事崔孝曾,保安总队司
书邵德宏等被判处有期徒刑; 伪专员耿 (正文第494页)熙、伪文荣威游击招抚
司令张楚材,报送山东省政府处理。在农村,配合减租减息、反霸斗争,判处一批
罪恶累累、民愤极大的恶霸地主。
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威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处了一批不惩处不足
以平民愤的恶霸地主、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军政官吏、反动会道门头子和伺
机破坏捣乱的特务分子。1956年肃清反革命运动时,将潜伏在人民内部进行破坏活
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进行判处。自此,刑事审判的重点转入现行刑事犯罪方面。
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威海市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级,刑事
案件公开审理。张贴通告,公布案由、审判日期和地址,欢迎群众旁听。出庭者有
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民事诉讼 威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实行公平合理、双方自愿解决纠纷,
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原则;贯彻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将大部分案件处结
在基层调解组织。经调解不结者,再经法院调处,无效者以法律程序判决。解放初
期, 因旧社会的陈规恶习,遗留下大量的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50%以上。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婚姻案件大幅度下降;山岚、土地纠纷案件,
至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部告结。
人民陪审 1955年11月底,全市由各选区选出人民陪审员30名,审判工作转入
公开。 法庭设于纪念路4号,人民陪审员一次二人参加,事先阅卷,熟悉案情,参
与研究,出庭陪审。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后,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得到人民的监督,
增强法院的办案力量。同时,人民陪审员向人民进行法制教育,密切了法院同人民
群众的联系。“文化大革命”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被破坏。1980年,威海市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后,由各选民区选出人民陪审员64名。从此,恢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大大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