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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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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沿革 1944年12月,在威海卫行政办事处内设威海卫司法科,专门负责处
理民事、刑事案件,工作重点是保护人民群众,打击和惩处一切破坏抗日的汉奸特
务等。 1945年4月,司法科下设押犯队。1946年,设训育队(劳改队)于观里村,
后迁至生子沟。 1948年精简机构,司法科撤销,1949年2月恢复建制。1950年因威
海区划缩小, 训育队划归荣成县。1951年3月,威海卫司法科改为威海卫市人民法
院(院址在今党校处)。1962年,内设接待室和刑事、民事两审判庭,下设温泉公
社人民审判庭。“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人员一部分调离,一部分并入“中国
人民解放军威海市政法委员会军事管制委员会(后改称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
军管小组撤销,威海市人民法院恢复原有机构。粉碎“四人帮”以后,于1978年先
后增设经济审判庭和蒿泊、田村两处人民法庭,司法人员增至50名。
刑事诉讼 威海解放后,在摧毁敌伪组织中,清理出一批汉奸罪犯,由公安局
起诉,司法科受理,威海卫市政府判决。血债累累的日本海军司令部翻译费元气,
便衣特务刘兰亭、颜洪洲,特务系“剿共”班长张克恭,翻译郑庭辉,土匪戚务本,
伪《新民报》编辑、税务员刘寰洲等被判处死刑;伪建设科长刘元珩,港务科长马
宗周,日本特务宋宗瑞,法院院长童敏,检察官张汝霖,推事崔孝曾,保安总队司
书邵德宏等被判处有期徒刑; 伪专员耿 (正文第494页)熙、伪文荣威游击招抚
司令张楚材,报送山东省政府处理。在农村,配合减租减息、反霸斗争,判处一批
罪恶累累、民愤极大的恶霸地主。
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威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处了一批不惩处不足
以平民愤的恶霸地主、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军政官吏、反动会道门头子和伺
机破坏捣乱的特务分子。1956年肃清反革命运动时,将潜伏在人民内部进行破坏活
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进行判处。自此,刑事审判的重点转入现行刑事犯罪方面。
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威海市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级,刑事
案件公开审理。张贴通告,公布案由、审判日期和地址,欢迎群众旁听。出庭者有
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
民事诉讼 威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实行公平合理、双方自愿解决纠纷,
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原则;贯彻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将大部分案件处结
在基层调解组织。经调解不结者,再经法院调处,无效者以法律程序判决。解放初
期, 因旧社会的陈规恶习,遗留下大量的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50%以上。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婚姻案件大幅度下降;山岚、土地纠纷案件,
至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部告结。
人民陪审 1955年11月底,全市由各选区选出人民陪审员30名,审判工作转入
公开。 法庭设于纪念路4号,人民陪审员一次二人参加,事先阅卷,熟悉案情,参
与研究,出庭陪审。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后,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得到人民的监督,
增强法院的办案力量。同时,人民陪审员向人民进行法制教育,密切了法院同人民
群众的联系。“文化大革命”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被破坏。1980年,威海市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后,由各选民区选出人民陪审员64名。从此,恢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大大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