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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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威海卫设经历司,有经历司方印一颗,经历一员(从七品),管军民词讼,
办事衙门设在卫指挥使司衙门之东。办案以明王朝所颁诰、律为量刑依据。制订的
一些乡规民约,作为法律条文的补充,加强对人民的统治。还有本地豪绅变乱成法,
使百姓倍受其害。清代,司法机关基本上承袭明制,但有些机构设置逐渐裁撤,监、
仓均已废除。设守备署后,只留经历一员,以理词讼。威海裁卫并入文登县后,司
法由县直接管理。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判定笞、杖、徒刑。流刑以上案件须转呈上
级决定。亦严禁军民擅自越诉上告。清代地方司法弊端也很多,官府胥吏常常与奸
民勾结,营私行贿,鱼肉乡民。嘉庆年间曾有人上疏,陈其流弊,要求改革法制。
卫裁以后,清政府仍把一些军犯流放威海,不加管理,每逢集市,粮草杂货任意抽
剥,无人敢过问,一遇潜逃,累及乡里,严重危害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