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镇抚司、巡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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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抚司 明代,威海卫设镇抚司,有镇抚官二员(从五品),镇抚司方印一颗。
管理监、仓、刑、狱(捕捉、施刑、监禁、教养),处理民户刑事案件。处理案件
的权限为:凡属偷盗、抢劫等轻犯,由卫处理,即“鼠牙雀角,卫官发放”;大要
案件,“人属强盗,移送有司审明”,“批允决断”。军户案件,一般由省都指挥
使司设置的都卫长官处理,或由卫、所的千户、百户专门处理。军官犯罪,则由本
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或兵部奏闻皇帝请旨处理。普通民户的案件,则
向州、县陈告,但严禁越诉赴京上告。
巡检司 1735年(清雍正十三年),威海卫并入文登县,文登县将其温泉镇巡
检司移驻威海卫城,改名为威海卫巡检司。巡检司设巡检一员(从九品),治所建
有大堂、班房、书房、住房等,主要负责巡逻、捕盗、维持社会治安。1898年(清
光绪二十四年)英国强租威海卫,威海卫城内外均被其强占,巡检司仍设于威海卫
城之内,主要管理城内的社会治安,直至1911年辛亥革命。
威海卫巡检司巡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