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卫市政府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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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土字第一号

为贯彻执行行政公署总字第二十号训令(即今冬明春减租减息方案)与民土字
第一号训令“关于没收汉奸土地及公田公荒,分配给贫苦烈、抗、工属及赤贫农民
耕种,土地所有权即归耕种者所有的规定及办法”,本府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首先应认识这一措施是进一步给农民,特别是烈、抗、工属,解决部分土
地问题的一个办法。有的认为公有的土地就不应再分了,这是不对的。因为我们一
切都是为了农民,分配了以后,既可部分解决缺地农民的土地问题,又可提高农民
的生产积极性。农民问题解决了,公家的问题自然也就有了办法。还有的恐怕分了
以后,农民再赌钱输了,或变卖了。这一问题在目前群众运动中,农民的觉悟和生
产积极性都大大提高,我们干部的思想必须弄明这点,不必过虑,以便放心坚决地
执行这一指示。
二、没收汉奸土地的分配问题,是包括已没收之汉奸土地的重行分配与准备没
收之汉奸土地将来实行分配。但在执行没收汉奸财产时,应掌握宽大与镇压的结合,
防止狭隘报复与单纯为了分配土地的经济观点而实行没收,尤其在今天的复杂斗争
形势下,更要注意宽大与争取,另外,没收汉奸财产,一定要通过群众的反汉奸运
动,防止单凭政府法令没收。所有关于没收问题的处理,均应详细报告本府批准执
行。
三、公田公荒指县有学田(属村学所有之学田不在内)及旧政府伪政权之公有苗圃、
农场、及其它公有土地、河荒海滩、山岚等在内。但大片山岚距村庄太远,过分分
散,不及公家收益大时,可不必分配。
四、组织执行及分配方法:
1、 各区根据处理以上问题的需要,可吸收有关方面的人成立公田公荒调查处
理委员会,以便加强这一工作。进行之先,应深入调查研究,处理时要协同村干部
以主民主方式讨论决定。要贯彻群众路线,以求工作之顺利适当。
2、办法:
(1) 所有公田,除公家需要生产自己耕种及用于其他公营建设可酌情留用部
分外,其余一律由出租改为分配。分配时首先是分给贫苦的烈、抗、工属。根据需
要每人可分给一亩至三亩之数,以打下帮助烈、抗、工属建立家务之基础(土地如
已够种即不必再分),其次是分给赤贫农民。
(2) 应分配的土地,如果比较集中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散分给附近邻村
或外籍烈、抗、工属及贫苦难民,但一般土地较少也不大集中,应以土地所在村庄
为主进行分配。
(3) 公田公荒已由公家出租或没收前已出租而租约限期未满者,重新审查。
如佃给富农者应抽回,中农的应说服动员使其自愿让出(实在不行可延至期满)另
行分配。但过去租给民兵或群众团体集体经营,而其生产又是用于公费弹药时,即
应归其集体经营所有,不另更动。公荒已由农民开垦自己耕种者,即归其私有。山
荒河荒种植树林,如此树林收益并不小于种植谷物,或对防水护地有利甚大,得做
已开垦论。
(4) 地主恶霸以非法手段侵占之公田公荒,即应无条件归公分配,其已转卖
他人者,原则上应由原主备价赎回归公。
(5) 没收汉奸之工商业、珍贵物品,应归政府处理。至于牲畜、农具、衣物
等,应分给贫农,房屋公用或分配给贫民居住,按具体情况处理。
(6) 分得的土地或公荒者,政府要发给证明,确保地权。本府已翻印“公产
分配证明书”,随令颁发各区。分配情形取得市府同意后,即可填发。
(7) 为保护群众在群众运动中取得之果实(土地、房屋等)的所有权,本府
也翻印出“土地、房屋、产权移转证明书”,各区在群众运动中,被斗争者因清理
旧债,或赔偿损失而交于农民之土地、房屋等,均可领一此项证书。此项指示,各
区应在群众中广为宣传,使群众知道所得果实,能够取得合法保障。在请领移转证
书时,区公所须将斗争事实经过及双方契约一并呈交本府,经审查无讹后,即发给
产权移转证明书。在威海解放前群众所取得之土地、房屋等,亦得请领产权移转证
书。请领时各区亦须将事实经过,具文简单说明。
五、几种特殊土地的处理办法:
1、 庙田:宗教土地(基督教、回教、佛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
动,但通敌有据者应依惩治汉奸条例处之。其对农民实行封建统治剥削者,应按政
府法令削弱其封建剥削,政府并应扶助群众反封建统治的翻身斗争。至于已经处理
的庙产,归村有学田的,即不动;没有归学田的,应由所属村庄公用或分配,以民
主决定处理之。
2、 一村或数村之公田公荒,或分配或公用,应由一村或数村民主决定。如两
村争夺,应按过去历史及目前需要,公平调解;如已开垦,谁开垦的给谁。但如某
一村恃势霸占者,应秉公处理,并消释仇恨,加强团结。
各区接此指示后,应详加讨论,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传达至村。在执行时,
定要掌握此指示的精神,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运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或困难,以及处理情形和各阶层人民的反映,要及时报告市府。
此令
市长 于洲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