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英)威海卫行政长官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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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议租威海卫专约》以
后,英国政府即在威海卫设立临时行政署,以管理地方行政事务。临时行政署的主
要官员,由英国派驻威海卫的海军官员兼任,受英国驻华海军总司令的直接委任与
指挥。次年改由英国陆军部直辖。1900年,始隶于英国殖民部。
殖民部接管威海卫后,随即颁布“威海卫地方政府组织法”,确定行政系统,
组成“殖民政府——威海卫行政长官署”(位于今威海公安局处),长官署设最高
行政长官一员,亦称威海卫办事大臣,由英皇直接任免。根据英国政府颁布的《一
九〇一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的规定,最高行政长官不仅辖理威海卫的一切行政事
务,而且制定及颁布关于地方的一切法令,并执行威海卫高等法庭的审判,握有立
法、司法、行政三权。其地位与英国各殖民地总督相同。
行政长官以下,设有正华务司、副华务司、财政秘书、医官长等职,协助行政
长官处理有关事宜。上述官制,此后虽有变革,但大致仍与其初。
正华务司(一人) 兼任政府秘书
(雇员若干人) 审理民事案件
管理监狱
兼任高等法庭书记
副华务司(一人) 审理刑事案件
行 (雇员若干人) 征收捐税 刘公岛巡查(一人)
政 管理警务 码头区巡查(一人)
长 财政秘书(一人) 稽核出纳 分卡子巡查(一人)
官 (雇员若干人) 掌管文卷及庶务
医官长(二人) 掌管公共卫生、船舶检验及官办医院等。
收税司(一人) (1928年单设)掌管地丁钱粮及各项税收。
工程师(一人) (1929年单设)管理公共建筑。
法律顾问(一人) 由驻在上海的皇家检察官兼任。
以上各职,均由英人充任;雇员则均系中国人,主要担负翻译、中文公牍及催
办捐税、钱粮等。